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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业8项日常增值税业务例解(好文)

    2017/5/24 17:30:23      点击:
      自2016年5月1日,金融行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此次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笔者通过一家金融企业2016年7月~9月发生的8项经营业务(金融业按季申报纳税),详细解读金融企业在营改增后,如何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
      某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贷款业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等。2016年7月~9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含税)6360万元。
      (2)取得金融服务手续费(含税)1272万元。杭州公司注册
      (3)7月2日购买债券支付价款2650万元,9月28日转让所购买的债券取得收入(含税)4240万元。
      (4)租赁新购入经营用房租金收入(含税)6660万元,该经营用房是2016年6月购买。
      (5)存款利息支出3000万元。
      (6)支付银行办公用品及电费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7)采购一批小汽车,由银行和各网点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
      (8)9月2日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
     
        案例解析
      1.正确做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相关规定,提供金融业应税行为,税率为6%。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因此,业务(1)销项税额=6360÷(1+6%)×6%=360(万元)。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 6360  
        贷:利息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0
      业务(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的相关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因此,业务(2)销项税额=1272÷(1+6%)×6%=72(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72  
       贷:手续费收入 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
      业务(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的相关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债券转让应纳税额=(4240-2650)÷(1+6%)×6%=9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90  
        贷:投资损益 15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0
      业务(4):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相关规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业务(4)的销项税额=6660÷(1+11%)×11%=6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66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0
      业务(5):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的相关规定,贷款利息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借:利息支出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业务(6):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
      借:管理费用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 585
      业务(7):购进汽车用于银行经营活动,应确认为用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固定资产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  
        贷:银行存款 468
      业务(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业务(8)确定的2016年9月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10
      2017年9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2.计算7月~9月应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360+72+90+660=1182(万元)。  
      进项税额=85+68+66=219(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82-219=9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