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合规发票该如何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发生的业务是真实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异常凭证和虚假发票,可以更换或更换,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更换或更换的发票。不能更换、更换(可以更换、更换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在补发、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过程中,企业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户等特殊原因不能补发、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可以凭下列资料确认支出真实性,其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无法补发、换发票等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异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三)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记录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也有企业业务是真实的,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获得第一个信息,其余的信息可以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但由于第28公告规定第一到第三个项目是必要的信息,因此业务的发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其进项税转出缴纳的增值税凭证合法合规,个人认为可以税前扣除。01
没有真正的业务
在无实际交易行为的情况下,接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取得虚假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1)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予抵扣。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转出进项税额。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申请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征退税办法的纳税人申请出口退税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纳税人申请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而停止出口退税(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依照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买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材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未申报扣除原材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的,暂不允许扣除;已申报扣除的,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消费税,当期不足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申报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或者消费税抵扣的,可以自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出口退税或者消费税抵扣有关规定的,不得转出进项税、收回退税、抵扣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当按照第(1)项、第(2)项、第(3)项的规定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者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并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收、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予税前扣除。
(3)处罚措施
取得虚假发票,无真实业务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2
真正的业务发生了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家税务发展发票)〔2000〕187号)规定
善意取得虚假发票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
2、卖方使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税额与实际情况一致;
4、没有证据表明买方知道卖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
在实践中,交易是否真实是认定的核心问题。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采购/服务合同:是否有相应的采购、服务合同;
2、资金支付:是否有相应的银行转账支付记录,是否有资金回流等。
3、入库记录:是否存在发票对应品名的库存、领用、销售情况;
4、运输:是否有相应的运输交货情况,是否符合约定;
5、企业生产能力:货物购销、生产情况,是否与企业生产能力、员工人数相匹配;
6、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否正常;
7、财务会计:会计是否健全;
8、进销项:进项税与销项税是否匹配;
9、预缴税款:是否按规定预缴税款;
10、其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判断。
在上述10个方面中,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流向、货物运输和仓储是关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滞纳金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买方与卖方有真实交易,买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允许扣除进项税;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不得扣除进项税或者追回扣除的进项税。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追缴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不适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税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税款五分之五”的规定。
即:善意取得虚假发票可以重新取得专用发票的,允许抵扣进项税;不能重新取得的,应当转出增值税进项,但不得收取滞纳金或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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