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财务管理
联系我们

里程碑法确认履约进度的注意事项

2022/10/24 9:49:10      点击:
问题:里程碑法确认履约进度的注意事项?

工程项目,公司按照与上游的结算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但与上游客户间的结算并非月结,存在延迟结算的情形,那么在年末该如何处理?杭州公司注册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比如10月末验收结算确认进度至70%,然后11月和12月都没有验收结算,次年2月份结算,那么在本年年末是否要确认暂估收入成本,如果确认,应根据什么来确认?是预估进度吗,但是又没有外部依据?
第二种情形,由于上游较为强势,已完成规定工程量,但迟迟未予结算,公司也未结转收入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库龄在1年以上,预计未来能结算并收回款项。请问是对合同履约成本计提减值还是根据已完成工程量预估收入成本?如计提减值,是否可以按照按照模拟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对应的坏账来计提减值?如果结转收入成本,可以根据预估的完工量对应确认收入,并按完工进度对应的比例来结转销售成本吗,问题依然是没有外部依据?
第三种情形,完成了规定的工程量,但一直未予结算,未来回款存在不确定性,杭州公司注册公司一直未确认收入成本,合同履约成本期末该如何处理?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使用里程碑法(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但是,里程碑并不是确定年末履约进度的唯一标准。根据四部委《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并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具体事实和情况选择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履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例如,在评估是否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这一产出指标来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当分析合同中约定的里程碑与履约进度是否存在差异,杭州公司注册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各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则很可能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不恰当的,企业应当选择其他产出指标或其他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每一项履约义务,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并加以一贯运用,不得在同一会计期间内或不同会计期间随意变更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对于此类合同约定了里程碑节点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如果期末不属于某个里程碑节点,也无法获得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时点履约进度的外部验收确认证据,但可以合理估计自上一节点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均可收回的,则应将已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全部结转到营业成本,同时至少确认等额的收入。不应将已发生但与后续履约无直接关系的合同履约成本作为资产挂账,这不符合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尤其是该条之(二)。如果收款有不确定性的,则合同履约成本仍需全额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