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租赁合同涉税疑难问题探讨
2022/10/25 9:53:46 点击:
成品油销售企业的加油站通常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新建和收购形成的自有加油站;二是通过长期和短期租赁形成的租赁加油站;第三是通过品牌合作形成的特许经营加油站。由于租赁加油站可能涉及出租人、转租人和承租人的直接或间接合同;它还涉及流转税、财产行为税和其他税收的支付。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和探讨。
一、增值税难题
自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全国全面启动以来,加油站租赁也从以前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项目。在实际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难题。
首先,税率。由于租赁服务在现代服务业范围内,通常可以作为承租人获得6%的进项税专用发票,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杭州公司注册还有其他税率较低的合法专用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
第二,包括税收条款的性质。虽然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中包括税收条款的效力的认定存在分歧,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对纳税申报主体的法律认识是一致的。无论谁是纳税主体,纳税申报主体仍然是出租人,因此,承租人承担的税收部分通常包含在租赁费总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租赁费总额应包含该部分税收。
二、困难的印花税问题
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正式生效。《印花税法》中的租赁合同分为两类,融资租赁合同的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一;租赁合同的税率是租金的千分之一。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多为一般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不常见。租赁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
首先,有租金标准且租赁期限不确定的合同。租金与经营业绩挂钩导致租金不确定的合同,可在签订时按5元固定金额贴花,结算时按实际金额纳税;补贴印刷。
第二,税收条款是否包括印花税。就我个人而言,印花税属于合同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纳税的税种。杭州公司注册承租人承担双重印花税既不合理也不可操作。此外,与税收相关的合同由各自保管。纳税申报和贴花都面临着简单而复杂的问题,印花税税率已经很低,因此没有必要争议。
三、房产税难题
房地产税是根据房屋的税收残值或租金收入向业主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通常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存在特殊情况。出租人、承租人和税务机关有时会就谁是纳税人发生争议,这涉及到以下三种情况:加油站租赁。
首先,租用国有单位加油站。由于产权所有人与经营者分离,税法规定经营管理单位应纳税,即房屋产权证的权利人,推定出租人仍应纳税。
第二,如果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或有争议,房地产托管人或使用人应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找到出租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或房地产托管人和转租人)。如果无法联系,承租人应主动申报纳税,以避免税务风险。
第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房地产税,通常规定免税单位的自用行为。免税单位用于租赁的,需要申报缴纳房地产税。
第四,包括税收条款的房地产税。如果包括税条款规定承租人应申报并缴纳房地产税,承租人通常可以申报和缴纳房地产税,这是合法的,因为承租人是房地产使用者。
四、城市土地使用税难题
城市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是在城市、县、城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个人认为,当地用户应理解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即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为纳税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特殊情况。出租人、承租人和税务机关有时对谁是纳税人存在争议。杭州公司注册加油站租赁个人认为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税法规定,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和托管人是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通常应首先联系出租人、转租人和托管人。如果无法联系,承租人应主动申报纳税,以避免税务风险。
二是租赁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税法规定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土地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租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有两种情况,直接租赁由承租人纳税,从转租人间接租赁应由转租人纳税,但如果找不到转租人,承租人需要申报纳税。
第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土地税,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市土地使用税。税法通常规定免税单位的土地自用。免税单位用于租赁的,需申报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第四,包括税收条款中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如果税收条款规定承租人应申报并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承租人通常可以申报和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因为承租人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
一、增值税难题
自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全国全面启动以来,加油站租赁也从以前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项目。在实际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难题。
首先,税率。由于租赁服务在现代服务业范围内,通常可以作为承租人获得6%的进项税专用发票,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杭州公司注册还有其他税率较低的合法专用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
第二,包括税收条款的性质。虽然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中包括税收条款的效力的认定存在分歧,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对纳税申报主体的法律认识是一致的。无论谁是纳税主体,纳税申报主体仍然是出租人,因此,承租人承担的税收部分通常包含在租赁费总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租赁费总额应包含该部分税收。
二、困难的印花税问题
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正式生效。《印花税法》中的租赁合同分为两类,融资租赁合同的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一;租赁合同的税率是租金的千分之一。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多为一般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不常见。租赁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
首先,有租金标准且租赁期限不确定的合同。租金与经营业绩挂钩导致租金不确定的合同,可在签订时按5元固定金额贴花,结算时按实际金额纳税;补贴印刷。
第二,税收条款是否包括印花税。就我个人而言,印花税属于合同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纳税的税种。杭州公司注册承租人承担双重印花税既不合理也不可操作。此外,与税收相关的合同由各自保管。纳税申报和贴花都面临着简单而复杂的问题,印花税税率已经很低,因此没有必要争议。
三、房产税难题
房地产税是根据房屋的税收残值或租金收入向业主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通常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存在特殊情况。出租人、承租人和税务机关有时会就谁是纳税人发生争议,这涉及到以下三种情况:加油站租赁。
首先,租用国有单位加油站。由于产权所有人与经营者分离,税法规定经营管理单位应纳税,即房屋产权证的权利人,推定出租人仍应纳税。
第二,如果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或有争议,房地产托管人或使用人应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找到出租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或房地产托管人和转租人)。如果无法联系,承租人应主动申报纳税,以避免税务风险。
第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房地产税,通常规定免税单位的自用行为。免税单位用于租赁的,需要申报缴纳房地产税。
第四,包括税收条款的房地产税。如果包括税条款规定承租人应申报并缴纳房地产税,承租人通常可以申报和缴纳房地产税,这是合法的,因为承租人是房地产使用者。
四、城市土地使用税难题
城市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是在城市、县、城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个人认为,当地用户应理解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即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为纳税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特殊情况。出租人、承租人和税务机关有时对谁是纳税人存在争议。杭州公司注册加油站租赁个人认为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税法规定,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和托管人是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通常应首先联系出租人、转租人和托管人。如果无法联系,承租人应主动申报纳税,以避免税务风险。
二是租赁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税法规定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土地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租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有两种情况,直接租赁由承租人纳税,从转租人间接租赁应由转租人纳税,但如果找不到转租人,承租人需要申报纳税。
第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土地税,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市土地使用税。税法通常规定免税单位的土地自用。免税单位用于租赁的,需申报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第四,包括税收条款中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如果税收条款规定承租人应申报并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承租人通常可以申报和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因为承租人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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