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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统筹管理

    2017/6/13 9:55:15      点击: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工程所在地成立项目部,营业税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率统一为5%。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由原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且因项目情况不同,所适用的增值税率也有所不同,故增值税预缴、申报较营业税时代复杂,同时也给建筑企业的税务统筹管理增加了难度。下面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统筹管理。

     

      

    一、建筑业适用税率

     

    1、一般税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进项税可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3%,进项税不得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因税率和征税方式单一,故此文主要分析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统筹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做分析。

     

      

    二、建筑企业提供不同建筑服务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分析:

     

     

    一般纳税人为新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以下三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即可选择一般计税,也可选择简易计税。

      

    1、杭州公司注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业进项税额的来源,主要是采购主材所取得的进项税。可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均为成本中材料占比少、人工占比大、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少的项目。

      

     

      

    三、增值税统筹管理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中,即有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有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增值税管理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销售税额的管理:销售额分开核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以上规定可知,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即有适用11%税率的项目,又有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按11%从高适用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管理:准确划分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从第二点“建筑企业提供不同建筑服务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分析”可知,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如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甲供工程项目,均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少的项目,如果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则应按以上公式计算划分,那么计算划分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如何?下面举例说明:

    假设甲建筑企业,承接A、B两个项目,A项目是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B项目为甲供材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A项目合同总额1300万,成本1000万,成本构成为:主材500万、辅材100万、人工300万、管理费用100万。主材和辅材取得17%进项发票102万元、人工未取得进项发票、管理费用取得6%的进项发票6万元,合计取得进项发票108万元。

    B项目合同总额800万,成本500万,成本构成为:辅材100万、人工300万、管理费用100万。辅材取得17%进项发票17万元、人工未取得进项发票、管理费用取得6%的进项发票6万元,合计取得进项发票23万元。

     

    1、在材料成本和费用成本发生时,可以准确划分哪些成本用于A项目、哪些用于B项目,则甲企业两个项目应交增值税为:

    1300×11%+800*3%-108=59万元

     

    2、在材料成本和费用成本发生时,不能准确划分哪些成本用于A项目、哪些用于B项目,则: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8+23)×800÷(800+1300)=50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8+23-50=81万元

    应交增值税=1300×11%+800*3%-81=86万元

    由以上计算可知:无法准确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会使得甲企业多缴增值税27万元。故建筑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在成本发生时,应准备划分成本的归属,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

      

    (三)供应商的选择对增值税的影响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影响项目成本的因素为不含税成本,故在选择供应商时,以报价中不含税价最低的供应商为宜。

      

    例如:采购一批材料,供应商甲为一般纳税人,报价117万,供应商乙为小规模纳税人,报价105万。

    供应商甲报价中,不含税成本100万,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

    供应商乙报价中,不含税成本102万,增值税进项税额3万

    虽然选择供应商甲支付的现金流要供应商乙大,但材料不含税成本低,能增加项目的税后收益,故:供应商甲是最佳选择。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影响项目成本的因素为含税成本,故在选择供应商时,以报价中总价最低的供应商为宜。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选择供应商乙比供应商甲材料成本低,故供应商乙是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