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这样处理,行么?
2017/6/16 10:00:44 点击:
营改增后的资管商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问题,先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佐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第四条得到答案:资管商品运营过程中发作的增值税应税做法,以资管商品办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尔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商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中又对此作“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商品运营过程中发作的增值税应税做法,以资管商品办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现行规则交纳增值税”的补充规则。
一、资管商品的界说及范围
关于资管商品,业界最为广泛界说即是:杭州公司注册所谓资管商品,即是证券公司或许公募基金公司向特定的客户群体募集资金,或许承受特定客户的产业托付来作为财物办理人,并由保管机构作为财物保管人,然后将托付产业进行出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商品。
但据了解,围绕“金融降杠杆,去产能”,相关监管部门即将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财物办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将打破原有按机构类一致规制的方法,根据募集方法将商品分为公募商品(含小公募商品)和私募商品,然后依照募集方法进行分类一致规则。
在增值税对资管商品的相关界定中,是这样表述的:资管商品,是财物办理类商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商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出资理财商品等。简单说,财物办理的实质即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商品中,受出资人托付办理资管商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即是资管商品的办理人。
从以上能够看出,增值税对“资管商品”的相关界定与业内的界说是有所不同的。比如,就基金而言,公募基金公司作为资管商品的办理人已经是没有任何他解的了,但私募基金公司是不是归于却存疑义。
在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规则中,却未触及资管商品办理人的身份问题,只对资管商品本身的类型作了归纳性的界定:增值税中的资管商品,是财物办理类商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商品、信托计划及银行出资理财商品等。
一起,还对资管商品办理人作了界定:各类资管商品中,受出资人托付办理资管商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即是资管商品的办理人。
也即是说,资管商品运营过程中发作的增值税应税做法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在内的,受出资人托付办理各类资管商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一切的资管商品办理人。
二、资管商品的增值税问题
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已经明确,资管商品运营过程中发作的增值税应税做法,应以资管商品办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做法征收的间接税,资管商品办理人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商品财物的过程中,可能发作多种增值税应税做法。
例如,因办理资管商品而固定收取的办理费(服务费),应依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交纳增值税。
运用资管商品财物发放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应依照“借款服务”交纳增值税,资管商品的办理人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因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出资收益(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应作为利息收入依照“借款服务”交纳增值税;而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则不归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至于运用资管商品财物进行出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不是发作增值税应税做法,并应按现行规则交纳增值税。如,资管商品的办理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商品等各类财物办理商品持有至到期,则不归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通常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通常纳税人发作应税做法适用通常计税方法计税;通常纳税人发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特定应税做法,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在通常计税方法中,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能够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在资管行业,资管商品的办理人一起办理数个、数十个乃至数百个资管商品是业界常态。
销项税额的计算相对比较简单,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无非即是当某个资管商品在运营过程中发作应税做法时,按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即可。
然而,进项税额的计算特别是分摊将会很复杂。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财物或许不动产,支付或许担负的增值税额。进而在实操中还会触及多类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复杂的分摊方法。
一起,虽说增值税会以价外税的方法构成全部价款的一部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但资管商品办理人届时向托付方开具发票收取的只是办理费。再者,鉴于资管商品的特殊运营方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实质)以及“以资管商品办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则,且不论该办理人办理的哪项资管商品发作的进项税额又均是体现为该办理人所取得。
因此,资管商品办理人实际上会将运营资管商品过程中交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算收取办理费的项目之一,但应每项资管商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又不尽相同也无法准确配比,这样,资管商品的托付人与办理人之间将会为之相当纠结。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资管商品运营过程中发作的增值税应税做法(或某系特定应税做法)采纳简易计税方法,依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可能会是一个比较便于征纳两边实际操作的方法。
至于该项应税做法的征收率,有的认为3%有的认为5%合适,笔者认为,宜采纳5%为妥,至于个中原因,暂且不述。
以上仅为笔者关于资管商品征收增值税的一些思考,终究必定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管商品增值税应税做法具体征收办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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