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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前扣除的多维度选择性策略

    2022/9/29 17:32:57      点击:
    税前扣除取决于你的选择?
    1、如何支付决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如何支付与税前扣除有关?我们都知道税前扣除是关于实际发生的。除个别项目外,工资和薪金强调实际支付(所得税最终结算前支付)。
    因此,大多数人认为付款与税前扣除关系不大,但我想说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付款不仅与税前扣除有很大关系,而且现金支付或银行支付直接影响税前扣除。
    首先,让我们看一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发、更换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注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家庭等特殊原因不能补发、杭州公司注册更换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可以确认以下资料的真实性,其费用可以税前扣除:(1)不能补发、更换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非正常经营者、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3)非现金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5)货物仓储、仓储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记录等资料。前款的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强调,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必须取得税前扣除的发票。因特殊原因(企业更换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对方注销、注销、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家庭等特殊原因),必须提供证明材料(1)、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非正常经营、破产公告);(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3)非现金支付凭证
    其中“非现金支付凭证”也就是说,如果是以现金支付的,可能不会被税前扣除。我举个例子。
    情况1:数豆员工公司从供应商发票中购买原材料,合同目标100万,银行存款80万,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税务机关认定供应商发票为虚假发票后,纳入异常,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家庭等特殊原因不能更换发票。
    情况二:数豆员工公司向供应商发票采购原材料,合同目标100万,银行存款80万,现金20万。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获得100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供应商发票为虚假发票,纳入异常,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家庭等特殊原因不能更换发票。
    根据以上两种情况,根据28号文件,你认为税前可以扣除多少?
    如果税务局严格按照28号文件执行,税前可以扣除100万元,因为银行存款支付了80万元,剩下的20万元还没有支付,杭州公司注册符合28号文件“非现金支付凭证”,第二种情况可能只有80万可以税前扣除,因为有20万可以用现金支付,所以这部分不能税前扣除。甚至有些更真实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你的100万元都需要用非现金支付,很难说你不会扣除一分钱。所以选择如何支付,所以看,事实上,这也是为未来的税收风险做准备。
    二、选择哪种利率决定税前扣除多少
    如何理解选择哪种利率决定税前扣除额?让我们先看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允许税前扣除。鉴于我国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其中,应包括本省任何金融企业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提供同期类似贷款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它不仅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向部分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在上述文件中,企业可以尝试在省内找到更多的样本,选择最有利的最高利率作为同期类似贷款利率,从而实现最多的税前扣除。众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相对较高,所以企业在省内找到了这样的参考标准,事实上,这也告诉我们,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太多,就可以说可以被扣除。
    事实上,背后的思维不能局限于这一政策,而是说企业应该充分发挥政策允许的选择。
    事实上,2009年31号文件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时可以根据临时估计数据在取得发票前扣除。
    第三十条下列企业成本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土地面积法分配。确需结合其他方法分配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土地开发与房地产开发同时连接的,杭州公司注册属于一次性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土地开发成本经商业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以根据整体土地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并在整体土地开发完成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除下列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费用均为实际费用。
    (1)出包项目未最终结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以在证明材料充分的前提下提前提取发票不足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成或完成的,可以根据预算成本合理提高建设成本。这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销售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明确承诺建设、不可撤销的条件,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必须配套建设。
    (3)应向政府提交但尚未提交的审批建设费用,可按规定提前提取物业改善费用。物业改善费用是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共建设维护基金或者其他专项基金。
    因此,在2009年31号文件下,房地产企业实际上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有4项预提性成本。所得税汇算时,无发票,无需直接增加。后续发票仍需取得发票。
    因此,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熟悉政策,然后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自然决定税前可以扣除多少。
    三、决定税前能否扣除的证据是什么?
    对于税前扣除证据,你可能首先想到的税前扣除证据是发票。但只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有些人可能会说“既然是可以选择的税前扣除证据,就必须提到合同税控制”
    每个人都可能听说过合同税的控制,但我们应该明白,合同税的控制应该基于真正的经济业务,形成与业务一致的法律合同。如果你脱离了真正的业务,认为构建的合同不是合同税的控制,这是“合同偷漏税”。
    事实上,合同税控制也分为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是基于税务风险,各方面控制合同,第二层是基于真实业务,结合税收政策,梳理合同,第三层是从业务方面的业务模式“构造”然后合同跟进税务考虑。
    显然,税前扣除证据,简单地谈论合同或发票,或者没有证据链思维来处理税前扣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