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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影响

    2018/6/28 18:24:02      点击: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从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有了更明确的规则。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凭据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则,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须提供合法有用凭据;不能提供合法有用凭据的,不予扣除。

      条文并未进一步对“合法有用凭据”做进一步解释。于是乎2015-2017之间,北京、青岛、安徽、山东、厦门、海南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合法有用凭据”进行了细化解释。

      各地的对土地增值税凭据的解释局限于:合同协议、财政收据、发票、签收单据、收付款凭据、法院文书、境外支付证明等等。

      上述传统意义上的“合法有用凭据”并未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后再次取得的“合法有用凭据”能否重新扣除?

      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办理办法》来看,有几个新思路可供土地增值税办理借鉴: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据或许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据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作,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据。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符合规则的,能够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按照上述规则,是否能够类推: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审核结论出具之前提供的合法有用凭据都能够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据或许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据并且奉告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奉告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则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则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则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则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作年度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规则,是否能够类推: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后,若发现新的“合法有用凭据”是否依然能够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举例:某项目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有关部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少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5亿元人民币,之后,该公司按规则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同时取得了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财政收据。

      问:该项目公司支付的发作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后土地出让金支出,且取得财政收据,能否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解析:若土地增值税办理能够类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办理办法》,那么应答应扣除。

      二、“双昂首”协作建房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商支付并取得的“合法有用凭据”如何给村股份公司(出地方)扣除?

      在“双昂首”协作建房的情况下,协作两边不需要独自成立项目公司,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开端,项目开发的权利人同属出地方和出钱方。

      从土地增值税项目办理来看,要以土地增值税的项目为清算单位;从交税义务人来看,土地增值税又需要分别由出地方和出钱方分别申报缴纳。尽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存在成本分摊的情况,但一张凭据无法同时给两方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办理办法》的“切割单”对土地增值税办理启发了新思维。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作的支出,采取分摊方法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切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切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举例:A公司为村股份公司,为出地方;B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出钱方,两边“双昂首”协作开发。开发过程中,B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亿元人民币,取得了B公司为昂首的财政收据。

      问:在该协作建房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以A、B公司各自分房出售的部分各自为清算单位,还是以A、B公司整个项目为清算单位?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B公司支付并取得的财政收据若需要给A公司分摊,A公司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扣除时的“合法有用凭据”是什么?

      解析:若土地增值税办理能够类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办理办法》,假设清算的前提是扣除项目需要分摊扣除,那么在不同公司之间,以“切割单”作为扣除凭据是个好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