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人应防六大税务风险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交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难以精确断定交税人应交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交税人应交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与定额征收两种。
税务机关依据交税人的具体情况,通过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形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当交税人对经营收入或许成本费用两者中的任何一项不能精确核算时,将被税务机关鉴定为核定征收。交税人实施核定征收方式,若处置不当的话也会造成较大的税收漏洞。因而,有效防备和化解因核定征收带来的涉税危险,是交税人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那么,核定征收企业应注意防控哪些税务危险呢?
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当在次年申请变更
对已实施核定征收的交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交税人能够建立健全账簿,标准财务核算,能够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交税申报的,应当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应督促实施核定征收的交税人建账建制和精确进行会计核算,防止交税人通过核定征收人为降低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厉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断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到达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税务机关有权随时改变税款征收方式,这是税务机关强化对核定交税人税款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漏失的一项有效措施。这就意味着国家约束企业运用核定征收,鼓舞和提倡企业通过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符合条件后及时运用查账征收,毕竟查账征收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企业负担的税款更具有合理性。
核定征收期间不得享用部分税收优惠
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间一般很难符合下列条件,或许即使符合相关的的标准,也不能享用具体的税收优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4种情况。
一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不能享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二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不能享用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三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不能享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四是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单独计算的,不得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核定征收企业当年利润不得补偿上期亏本
核定征收交税人因对核定政策理解不够,往往用当年利润补偿上期亏本,形成涉税危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交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交税人,其以前年度应补偿而未补偿的亏本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补偿。
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持续补偿亏本。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年度也计算补偿亏本年度,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本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补偿。
如果企业对核定政策理解不够,往往用当年利润补偿上期亏本,形成涉税危险。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这两种方式适用的环境和享用的税收待遇截然不同。企业应精确、全面地理解核定征收相关规定,以减少涉税危险。
交税条件发作改变应及时申报调整核定征收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在经营收入发作很大改变的情况下,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断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交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经营务发作重大改变,或许应交税所得额或应交税额增减改变到达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断定的应交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内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需重新按相关规定修正。符合规定实施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交税条件发作改变,不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会因而产生税务危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断定的应交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交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许其他原因难以精确断定交税人应交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交税人应交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对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严厉范围,并不是一切的企业都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严厉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断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职业或许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以下18类企业不得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交税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社会中介机构、股权(股票)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利润率高于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新设立企业、享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转让产业收入。
使用不正当方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部分交税人故意通过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来降低税负,因而埋下了税收隐患。
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断定的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负法律责任。企业未按规定如实、精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改变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交税额,并按新的鉴定成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
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行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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