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局15种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总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务机关责任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得加收滞纳金。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滞纳金的批复》,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追缴抵扣税款的,不收取滞纳金。
3、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的,不收取滞纳金。
4、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征税,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收取利息,不收取滞纳金。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的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在1元以下的,不收取滞纳金。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收取滞纳金。
7、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满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金额高于定额,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范围的应纳税额,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不收滞纳金;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按定额应纳税额申报纳税的,不收滞纳金。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无居民个人应当提前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满足居民个人条件的,应当自不能满足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底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应纳税额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申报纳税,不收取滞纳金。
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无居民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但实际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务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在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应当在90天或者183天月底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重新计算上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并缴纳税款,不收取滞纳金。
10、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税,依法加息,不加滞纳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正当理由减少本人或关联方的应纳税额;
(二)在实际税收负担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设立的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得分配或者减少应当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
(3)个人实施其他无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取得不当税收利益。]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月末或者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预缴税款;自年度结束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最终结算,结清应纳税款和应纳税款。企业在次年结算所得税时,应当在5月31日前缴纳的税款,不得收取滞纳金。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时扣缴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最终结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最终结算。
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最终结算。在最终结算期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收取滞纳金。
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未来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可以追溯到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境外所得取得的五年内,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规定的实际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纳税额重新计算退税,不收取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14、由于不能归咎于纳税义务人,新确定的应纳税额应当自核定之日起缴纳。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依据的,不收取滞纳金。
15、根据《税务退税工作规程》第十九条,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横向网络电子纳税系统故障导致税务退税不成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予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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