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福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么?
2017/3/6 16:48:47 点击:
在平时的工作中遇到很多的朋友,一看到企业给职工发放福利就认为其进项税额应当转出或不得抵扣。其实不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是规定,纳税人用于集体福利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这里仅限于集体福利。大家可能忽视了福利分为集体福利与非集体福利。
财企[2009]242号规定,杭州公司注册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和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但这里仅限于集体福利。大家可能忽视了福利分为集体福利与非集体福利。
财企[2009]242号规定,杭州公司注册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和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总局曾在1998年的155号文件中也有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个人所得税中的福利费不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这也说明了,职工福利包括集体福利与非集体福利。
所以,对于非集体福利部分的进项税额不能按第十条规定作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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