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   
    联系我们

    对土地增值税成本费用扣除的“实际发生”原则的讨论

    2019/8/30 15:19:55      点击: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系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融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应是加强全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本纲领性文档,一切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的文档均应听从并服务于这个纲领性文档。在《规程》中除了对每项费用的扣除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外,其还在第二十一条还以正列举方式要求了审核扣除项目的6个基本原则:
    第一项要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具体产生的支出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这一原则已经表明了就算成本费用具体产生,可是缺乏合法凭据仍不能扣除。就其字面蕴含的意思能够 推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要求应是“具体产生+合法凭证”,是对一种已然事件有条件的确定;而不可是对具有合法外表即“合法凭证”但却属于未然事件的确定,不可是“应产生+合法凭证”模式,并且更强调扣除在具体产生基础上还必须坚持具有“合法凭证”。对于“应产生”这一未然事件,依据字面推理,就算取得了“合法凭证”,也是不可扣除的。也即本条主旨原则虽强调了“合法凭证”至高无上地位,可是其前提是以“具体产生”为基础,仍未坚持唯“合法凭证”论,这一推断在第二项原则也有明确体现。
    第二项要求: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每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具体产生的。这一项要求,就很好地解决了如何贯彻“合法凭证”扣除的问题。依据本项要求,未产生的事项,就算取得了合法凭证,也是不可扣除的。比如,房地产企业准备建设一个项目的某一部分如景观水池,虽然未建设却提前支付给了施工企业开拔费等类性质的预付款,或是是因为定制了一批设备而缴纳了定金或是预付款,这种事项就算定了合同并开具了发票甚至提前支付了款项,但业务仍未具体产生,也是不能扣除的。即并非有合同有发票有资金流就一定属于真实产生能够 扣除。只有这个事件必须已经产生,即材料设备已经买来或是工程已经施工且均符合“合法凭证”金额,才具有扣除的可能性,并且还不一定能够 完全扣除,是因为还有一个合理性问题。如建筑工程成本还需要符合本地当期同期合理预算水平,否则,税务机关仍是能够 调整的。那么既然成本费用扣除实际上有这么多限制,没发票等合法凭证一定不能扣除,有发票等合法凭证也不一定就能扣除。那么,“具体产生”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如果“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