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交税人期间出售的货品,转为通常交税人后发生退货行为,怎么开具红字发票及交税申报?
案例
某纳税人A企业2016年6月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给客户B机电设备一套,价税合计103000元。A企业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7月,A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因为销售的机电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客户B要求退货并获得A企业的认可。
但在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处理时,出现了问题:
1、纳税人在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行为,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了退货行为,纳税人应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个人建议
本人的处理意见:
1、杭州公司注册纳税人应该在税控系统里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
企业A在小规模期间销售的货物,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当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客户B 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
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企业冲销的是当初小规模期间的增值税业务,纳税人不能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处理,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冲减:
借:应收账款客户B 103000(红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简易计税)100000(红字)
2、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该将开具的红字发票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行:3%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有人提出异议:
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是特殊的核算方式,不允许随便使用,开具3%的征收率红字发票是否符合要求?
我的观点是,纳税人在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行为,就是按照简易计税的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并进行了纳税申报。无论什么时间发生的退货行为,都应该原业务原冲销,冲销简易计税的销售行为,就应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开具红字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不属于异常。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写完毕后,纳税人继续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将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填写在主表的21栏:简易计税计算的应纳税额。
填写完毕后,我们可以关注到:
a、如果当月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交税金>红冲的红字发票对应的应纳税额,那么当月的应纳税额就会将体现在24行“应纳税额合计”。24行的数字是冲减了红开的红字发票的数字;
b,如果当月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交税金<红冲的红字发票对应的应纳税额,那么就会形成因为红冲发票造成的多缴税款,此数字体现在24栏次“应纳税额合计”的负数;
c、如果当月一般计税方法核算的销售行为存在留抵税金的情况,那么在主表上就会产生两个数字:1、留抵税金体现在20行;2、红冲的红字发票对应的应纳税额体现在24栏次““应纳税额合计”负数。
这样,就可以将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行为缴纳的增值税体现为预缴或者多交。
特殊情况
上述案例还有一种情况:如果A企业在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因为价值低,按月申报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季度申报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未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本人的建议是,因为发生销售行为时,没有缴纳增值税,所以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该选择税率为***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
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栏次填写第18行: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无需对此行为进行反映。
实务争议
争议
本人提出以上建议后,很多人表示了反对,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妥,具体的反对意见是:简易计税申报负数,增值税申报表无法保存,申报比对方无法通过。但是具体应该如何开票及纳税申报,也没有给出好的建议。
本人咨询了济南市不同区的税务机关,基本的解答都是这样:
1、企业A可以在税控系统里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
2、申报时,企业A可以根据开具的红字发票换算成17%税率的收入,冲减相应的销售额。
我是不同意这种处理方法的,这种处理方法将造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企业会计账务、会计报表数据之间无法修正的差异。而且,只为了满足申报而强行调整、倒挤数据,也是不严肃的事情。
按照税务机关给出的处理意见,申报表申报比对也存在比对不符的情况,需要税务征管机关进行手工强制比对通过,才能完成纳税申报。
既然这样,按照本人建议的处理方法,也可以通过窗口进行手工强制比对,这个环节都是不可避免的,不存在实务操作困难,而且可以保持开票系统、申报数据、会计账务、会计报表等数据的一致性。
窃以为,尊重业务实质,保持会计数据的真实性、一惯性、才应该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欢迎各位财税工作者不吝指教。
- 上一篇:财税改革进行多省探路地方财政事权划分 2017/5/1
- 下一篇:别浪费政策:六种情形下出口退(免)申报可以申请延期 20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