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
一、高新技术企业特点及涉税情况
(一)高新技术的企业特点
1、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杭州代理记账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特别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4、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杭州代理记账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6、与普通企业相比较,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市场经济中的领军企业,且具备核心技术与研发专利;
(2)与大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相比较,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规模小、运行风险低,也更容易受到市场投资主体的关注;
(3)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成立于创新力强、科技发达的地区,容易形成产业聚集效应;
(4)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潜力大,产品创新性高,只要符合市场需求,就能够迅速占领市场;
(5)高新技术企业在税务方面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优惠力度较大,是国家税收政策鼓励和倾斜的行业,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也远远大于其他企业。
(二)高新企业涉税政策解析
1、企业所得税篇
(1)减按15%的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杭州代理记账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的规定,全部制造业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7)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链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增值税篇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3%税率征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篇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4、优惠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
(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或认定后未按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指标不符合认定标准,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高新企业资格认定,需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在申报过程中,如果企业的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不准确信息、少报等情况,可能导致企业的资格被取消,造成无法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风险;另一方面,进行资格认定后,相关的管理部门会定期抽查,如果发现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的,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通过,企业将会被取消资格,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而且会追缴之前的税款。这也会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风险。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复审通过后,高新认定资格继续有效,3年复审一次。
税务风险分析
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企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
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企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企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案例】:
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局对广州绿蔓等4家企业因项目申报资料涉嫌造假,提请认定机构对这四家企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追缴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在相关网站进行了公告。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局因广州绿曼等4家企业因项目申报材料涉嫌弄虚作假,要求认定机构取消这4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财政补贴,收回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风险应对:
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规定,准确判断自身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达标,并据实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弄虚作假。
(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风险分析
实践中,有的企业忽略了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时,仅以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不包括境外的相关数据。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却将境外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导致涉税风险。
风险应对:
相关企业应当深入掌握该政策适用的条件:境内+境外指标申报,境外收入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内指标申报,只能境内收入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忌断章取义、盲目地将境外所得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三)享受优惠政策备查资料不合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税务风险分析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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