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行业税务风险
一、行业涉税特征及涉税税种
(一)行业涉税特征
1、定义:教育培训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将知识教育资源信息化的机构或在线学习系统。一般来说,这种机构或网站会包含从幼教到大学,甚至博士或者出国等各个阶层的教育信息。也有包括对现任职位的工作者或者下岗人员等类别的技能培训,是以提供教育资源和培训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性网站或培训机构。
2、行业涉税特征
1)产品交付模式复杂化:线下面对面教育、线上网络教育、视频录播、在线直播互动等模式多种多样。
2)产品服务周期长且多样化:服务周期按月、季度、半年、年度、几年等;
3)服务对象有个人、企业,多为个人;
4)收款方式繁杂:现金、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等多渠道;
5)雇员多为兼职人员;
6)连锁经营,涉及跨区、市、省经营;
(二)涉税税种
教育机构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机构,民办机构又可划分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杭州会计代理当前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倾向于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项。
市场化运作的营利性教育机构,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依法纳税。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三)相关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1)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杭州会计代理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3)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杭州会计代理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4)关于关税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3、国税函【2008】8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1)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2)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4、财税【2016】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2)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3)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4)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5、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普通学校。
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教育辅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财务核算要点
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小规模民营企业为主,受到固有管理理念的影响,忽略财务管理的必要性,甚至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没有构建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内部运营问题较为显著,使得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管理过于混乱。由于其规模较小,大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
(一)收入核算
教育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同行业规则制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如短期培训根据每期招收学员的多少以及教师知名度在价格上有较大差别,收到款项时,借“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二)成本核算
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人力密集型企业为主,人力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据的比例相对较大,支付工资,劳务费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
(三)费用核算
教育培训机构的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费,日常管理费,生源发动宣传等费用,可细分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核算比较简单。发生费用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
三、主要税收风险极其防范措施
(一)主要税收风险
1、会计基础薄弱,涉税原始资料欠缺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有些为股东的亲属或聘请的兼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未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凭证和登记账簿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个人独资举办的民办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尤为混乱,账册不齐的现象较多;原始凭证管理较为混乱,会计基础资料不全。由于面对的客户大多为非企业客户,大部分开具的是外购或自制收据,且收取的都是现金,移动支付产业发展迅速,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APP进行扫码支付的现象越来越多,款项收取后存入个人银行卡中,不存入企业账户,在账簿上不记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
2、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发票管理混乱许多教育培训机构使用自行在市场购买的收款收据,或是自制电脑打印票据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也十分地不规范,如房租费用列支无正规发票,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讲课费也未取得劳务发票等。
3、增值税方面的问题在日常申报中将应税营业收入混淆为免税收入,从而少缴增值税;不开具或不全额开具发票,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计入往来款项,仅将开票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未将价外费用合并应税收入申报纳税。
4、个人所得税未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构成包括:承办方或出资人、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相对固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工资薪金税目所得;兼职教师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流动性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劳务报酬税目所得。普遍存在对外聘的兼职教师支付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兼职教师分月支付的劳务报酬低于5000元,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项目,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财产性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住房、购车等,未确认为个人收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5、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教育培训机构在日常核算中将部分收入少计、漏计的情况,如:未将培训收入确认收入、未将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教育培训机构的财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将固定资产支出作为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对于计税工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应按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对于超标准部分未在年终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使用不合法票据入账问题。
(二)风险防范措施
1、严格遵从《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按国家会计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培训期次建立台账,认真记录收费情况,对代收代交的费用和价外收费分项目明细纳入会计核算和监督范围。对收取的现金,要按日缴入银行账户,通过公司账户准确核算资金往来。为适应移动支付发展现状,也要以单位名义申请收付款二维码,避免以现金或私卡方式结算。定期核对“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和凭证,审核成本、费用贷方发生额,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户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审核有无将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计收入的情况。
2、加强增值税管理
避免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生。从“售票”和“开票”两个方面对发票加以管理,增强防范措施。避免出现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或少开发票,隐匿收入等现象。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依法依规,避免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3、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提示财务人员重点关注:
1)位要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发放工资。对于工资发放的资料(电子资料),关注“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等科目,结合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核查发放的各项补贴、奖金、实物福利等支出,是否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关注“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是否存在股利及利息支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4、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办理预交申报和汇算清缴。
1)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人力密集型企业为主,人力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据的比例相对较大。如实记录人事资料及考勤记录,认真核实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劳务报酬情况,看是否存在虚列人工工资的情形。
2)不按规定摊销装修费用、房屋租赁费的税收风险
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租金或承包费未按规定在租赁期内或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而是一次进入当期损益;对自有房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且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未分期摊销而一次进入当期的损益;从而造成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面房、会议室、演播厅租赁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案例警醒
(一)案情介绍
A市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模式为独立,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公司,股东2人,投资比例各占50%,经营范围为汽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期限至2025年7月29日止。2017年该驾校账簿凭证健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018年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32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6万元,同时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及附,会计利润138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4.5万元。2019年7月,某市税务局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情报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驾驶员培训行业纳税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了该公司的一些异常情况。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经分析识别,发现该企业2017年涉及以下风险点:
1、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收取代缴车管所考试费用180万元,代收代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
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以上代收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2、支付给教练员工资160万元。
该公司代收代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有列支教练员工资160万元,存在重复扣
除工资薪金的嫌疑,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
1、公司以股东名义购买两辆轿车,机动车统一发票显示不含税价60万元,增值税9.6万
元,车购税6万元,合计费用75.6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属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属企业利润分配行为,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公司列支雇主责任险18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五十二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支付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自2018年度开始准予税前扣除。
(三)纳税评估
税务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该公司送达提醒提示函,要求公司在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回
函。应公司要求,税务人员与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了解到,公司以自己名义代收费用全额转付给车管所和教练员,教练员与公司没有雇用关系,也没有额外向教练员支付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回函,并在一些税收政策适用上表达了异议。
1、询问约谈。根据公司回函,针对一些不能消除疑点的问题,税务人员依法下达询问通知书,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准驾车型学员人数、及收费标准价目表。
2)提供科目余额表和明细账。财务负责人针对疑点进行解释、说明。经过税务人员准确翔实的讲解税法的规定,财务负责人表示遵从税法规定,保证严格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2、自查补报:2017年自查补税情况
1)增值税。该公司代收代缴车管所考试费用180万元,代收代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应作为计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180+680)/(1+3%)*3%=25.05万元,同时补缴城建税及附加2.505万元
2)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实际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由于教练员与公司没有雇用关系,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5.6*20%=15.12万元。
3)企业所得税。公司支付给教练员工资160万元,没有实际支付;公司以股东名义购买两辆轿车,合计费用75.6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公司列支雇主责任险18万元,计入管理费用,调增应纳税额所得额合计253.6万元,补缴城建税及附加2.505万元,应予调减应纳税额所得额。应补企业所得税(138+253.6-2.505)*25%-34.5=62.77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加收滞纳金,并责成其按规定做出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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