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抵扣项目
一、抵扣凭证的种类
目前,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道路(含桥、闸)通行费发票七种,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也可取得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率为3%。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购进机动车时取得的。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从境外购进货物从海关取得的。
4.“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
5.“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向农业生产单位(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经销单位或非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完税凭证”是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7.“道路(含桥、闸)通行费发票”是车辆通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的路、桥和闸时支付的通行费用发票,仅在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有效。
二、不能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形
按照现行发票开具和增值税抵扣政策规定,除特别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劳务和服务可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向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和不经常发生纳税行为的机关、单位,下同)购进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劳务和服务可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常见的不能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向其他个人(自然人)购进无形资产、服务和劳务以及除农业生产者个人出售的自产初级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
2.向一般纳税人购进选择按2%计税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购买金融商品、支付贷款服务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4.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双方在交易中支付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5.支付代收的或者直接支付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6.购进免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但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除外。
7.支付的餐饮费、旅客运输服务费、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属于个人消费性费用。
三、抵扣方法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应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比对、入账并在次月的征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
1.“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除购进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通过《企业认证抄报综合数据采集系统》认证相符后申报抵扣进项税。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180天内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比对相符后申报抵扣进项税。
3.“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应在开具或者取得的当月按票面金额的13%计算应申报(入账)抵扣的进项税。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应在开具或者取得的当期计算(入账)应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5.除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外,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具体办法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执行。
这里的“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6.“道路(含桥、闸)通行费发票”,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申报(入账)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⑴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⑵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四、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主要情形
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包括需要通过认证、比对但认证未通过、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
2.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6.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7.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8.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9.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精神,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⑴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⑵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第6、7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五、进项税额的调整
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的能抵扣、有的不能抵扣;允许抵扣的有购入时直接抵扣、中途转入抵扣两种;不允许抵扣的也有购入时不能直接抵扣、抵扣后中途转转出两种;同时有的在发生时就得在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简易计税项目之间进行分配,等等。已抵扣转出和未抵扣转入(再抵扣)以及进项税额在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简易计税项目之间分配的方法如下: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时,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其中“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依据。
5.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但未开具红字发票的除外。
- 上一篇:“红线”明确!办公开会出差常见费用最新标准大全 2016/8/2
- 下一篇:差额销售额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切勿搞错!!! 20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