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定向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Q1: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00万元,实际发生50万元,今年工资薪金总额1000万元,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限额部分能否结转后年度扣除?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杭州财税代理超过部分的,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生可以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年度扣除是指实际金额必须超过限额才能结转扣除。2020年A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80万元,实际发生为50万元,结转后年度扣除金额为0。
Q2:
企业定向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年利润总额1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以内部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2的%部分允许在结转后3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向企业捐赠,是税前扣除的前提和途径。企业定向捐赠应当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定向捐赠方式为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者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单位名单上,并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定向捐赠对象,方可税前扣除。
Q3:
2019年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当年已扣除,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2020年对外销售。那么,2019年或2020年的研发费用是否会从销售当年相应的材料费用中扣除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收集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者作为产品销售的组成部分的,研发费用中相应的材料费用不得扣除。产品销售和相应材料成本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材料成本已计入研发成本的,可以在销售当年直接减少相应材料成本的研发成本。如果不足以减少,杭州财税代理结转后的年度将继续减少。因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相应的材料成本金额应减少2020年的研发成本。
Q4: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账款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发展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2009〕31)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收计算成本、营业税、附加税和土地增值税,按照规定当期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预收账款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征收的税款。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预缴年度税前扣除。
Q5:
A企业将部分项目分包。整个项目完成后,A企业在计算整个项目完成时,能否扣除未支付项目款(未取得发票)的项目款?发票是否作为扣除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费用时,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按账面金额计算;但在最终结算时,应补充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未取得分包项目发票的,可以暂时按账面金额计算;杭州财税代理但在最终结算时(次年5月31日前),未按规定取得的分包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Q6:
单位员工出差,乘机取得机票,按规定购买保险,但只取得保险单。这笔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中国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机票后附加的保险单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开具发票。
Q7:
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为了评估B公司的经营业绩,A公司负责支付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能否在A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税收、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和工资费用,允许扣除。前款所称工资和工资,是指企业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企业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工作或就业有关的其他费用。A公司和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法人。因此,A公司为B公司支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工资不得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Q8: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从事一项发明专利的研发,公司将“其他费用”纳入通讯费。该费用能享受研发费用的额外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R&D费用收集范围的通知》(2017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R&D保险费、R&D成果的检索、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评估、验收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扣除R&D费用总额的10%。
通讯费不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中,因此,不能享受R&D费用加扣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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