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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法关于一般反避税的政策操作

    2022/6/17 15:02:55      点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通知的规定,有关反避税的基本规定如下:
    一、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兜底的补充性条款,主要目的在于打击和遏制以规避税收为主要目的,其他反避税措施又无法涉及的避税行为。如果对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而并非出于正常商业目的安排不进行制约,势必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破坏公平市场环境。一般反避税条款用以弥补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不足,有利于增强税法的威慑力。面对各种各样新的避税手法,必须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般反避税条款规定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对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安排进行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存在一个安排,即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
    2、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3、企业获取税收利益是其安排的主要目的。
    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可推断该安排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
    二、反避税核定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核定征收条款,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这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明确纳税人履行举证责任和解决反避税调查调整日趋复杂、案件旷日持久不能结案等困难的重要规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通常做法。
    实施条例对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采用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方法作了明确: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特别纳税调整的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对反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的条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纳税人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以此加大企业避税成本,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鉴于反避税调查一般涉及的年份较长,调整补缴税款的性质与其他形式补缴税款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实施条例规定加收利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