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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2016/2/15 11:18:20      点击: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现就32号文件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的主要变化以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一并作简要分析,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条件



    国科发火〔2016〕32号
    国科发火〔2008〕172号
    比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1.取消了“近三年”的时间限制;
    2.取消了“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明确必须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适应研发外包、众包等趋势,取消了科技人员的学历限制。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其中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其中,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比例放宽。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条件放宽,只要求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达到60%。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无此项规定;
    32号文件要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必须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