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资金互拆有哪些门道?这文都写全了!
集团性公司是我国大型公司主要组织形式,其中相关公司之间互拆资金已是公司资金办理的重要形式,并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蕴含着利息税务办理危险。特别是跨地域集团性公司,合理办理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公司良性发展尤为重要。
本文所说的相关公司资金业务指相关公司之间供给产品、效劳、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发生的应收敷衍款,相关公司(非金融类)之间的资金拆借而发生的资金运用价值(利息)等。
1. 非金融类相关公司之间的资金互借发生的运用价值。
(一)公司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相关公司运用,后由集团公司一致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则》(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则,统借统还业务中,公司集团或公司集团中的核心公司以及集团所属财政公司按不高于付出给金融机构的告贷利率水平或许付出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公司集团或许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运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付出给金融机构告贷利率水平或许付出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交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
(1)公司集团或许公司集团中的核心公司,向金融机构告贷或对外发行债券获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含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公司集团向金融机构告贷或对外发行债券获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政公司与公司集团或许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告贷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公司集团或许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公司集团,由公司集团一致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公司用自有资金拆借给相关公司运用。
公司将自有资金拆借给相关公司运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有偿运用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则,公司将自有资金拆借给相关公司运用并收取利息,应视同公司告贷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交纳增值税。
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供给给相关公司运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向别的单位或许个人无偿供给效劳视同出售效劳、无形资产或许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许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相关公司间资金拆借做法应按照上述规则交纳增值税。
一起,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出售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则,告贷指将资金贷与他人运用而获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获得的收入,包含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产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获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告贷效劳交纳增值税。
(三)公司向个人股东拆借资金的利息办理。
公司向个人股东拆借资金也可分为有偿和无偿。对于有偿运用,同上述(二)规则,视同公司告贷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交纳增值税。无偿运用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视同出售的规则中,出借方没有包含“个人”。因此,公司向个人股东无偿拆借资金,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四)视同出售效劳(运用资金)报价办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则,纳税人发生应税做法报价显着偏低或许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许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做法而无出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售额:
(1)按照纳税人近来时期出售同类效劳、无形资产或许不动产的平均报价确定。
(2)按照别的纳税人近来时期出售同类效劳、无形资产或许不动产的平均报价确定。
(3)按照构成计税报价确定。构成计税报价的公式为:
构成计税报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 相关公司之间供给产品、效劳、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发生的应收、敷衍款项。
相关公司之间供给产品、效劳、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发生的应收、敷衍款项,是一种购销做法。假如是在正常的购销合同信用期内,相关公司之间占用资金,不是增值税征收规模,不属于无偿供给资金运用,仅仅购销合同发生效力的一项条件。假如应收、敷衍款项的占用,超越正常合同规则的信用期,又没有别的不可抗力发生(如负债方倒闭等引发资金艰难),应属于“供给资金运用范畴”,需按“无偿供给资金效劳”交纳增值税。
1. 非金融类相关公司之间的资金互借而发生的资金运用价值(包含借入资金和自有资金)。
《公司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则,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减:非金融公司向金融公司告贷的利息支出、金融公司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公司向非金融公司告贷的利息支出,不超越按照金融公司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的有些。
根据上述规则,非金融类相关公司之间的资金互借而发生的资金利息,属于准予税前扣减的情形。但对于超越金融公司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的有些,不可以税前扣减。
有的相关公司之间资金拆借免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施行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则,实践税负相同的境内相关方之间的买卖,只要该买卖没有直接或间接致使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查询、调整。因此,相关方之间免收利息的买卖,境内实践税负相同的地区,可以不作调整,但对于实践税负不相同的相关方(如西部大开发地区,或许一方亏本严重),需要按公允买卖报价进行调整。
2. 公司向个人股东借贷利息所得税前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向自然人告贷的利息支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减疑问的告诉》(国税〔2009〕777号)规则,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用的,而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别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以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告贷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将所付出的利息进行税前扣减。
但是《公司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则,非金融公司向非金融公司告贷的利息支出,不超越按照金融公司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的有些。
因此,非金融类公司向个人股东借贷所发生的利息,高于金融类告贷利率有些不得扣减。
3. 相关公司之间供给产品、效劳、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发生的应收、敷衍款项。
假如是在正常的购销合同信用期内,相关公司之间占用资金,不需要进行占用利息结算,但若超越正常的购销信用期,又分两种情况:
(1)相关公司之间实践税负相同或相近,根据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则,实践税负相同的境内相关方之间的买卖,只要该买卖没有直接或间接致使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查询、调整。
(2)相关公司之间实践税负不相同,超越正常购销信用期有些,需要按照同期金融机构利率进行结算调整。
4. 资本弱化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相关方利息支出税前扣减规范有关税收政策疑问的告诉》(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则,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实践付出给相关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越以下规则比例和税法及其施行条例有关规则核算的有些,准予扣减,超越的有些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减。 公司实践付出给相关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告诉第二条规则外,其接受相关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公司,为5∶1;(二)别的公司,为2∶1。 一起,第二条规则,公司假如能够按照税法及其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则供给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买卖活动符合独立买卖原则的;或许该公司的实践税负不高于境内相关方的,其实践付出给境内相关方的利息支出,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减。
5. 增值税计税价与公司所得税计税价的不同方向制约。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则,主要是限制纳税人计税报价偏低、非独立买卖做法致使的少缴增值税。而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则,除境外相关买卖外,主要是限制境内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因实践税负不同而多收取利息致使少缴公司所得税,从而国库税收减少的情况。为了解决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不同限制方向的制约,相关公司之间资金买卖而收取的利息,一定要符合独立买卖原则,减少公司纳税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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