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知识点,速get!
1.增值税扣税凭证是什么?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有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信息不完整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进项税额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购买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用于简单的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房地产仅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房地产。纳税人的社交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购买异常损失的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理、修理、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成品中消耗的购买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维修、修配劳务和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以及购买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购买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用于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均属于房地产在建工程。
(6)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兼营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从事简单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能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如何处理固定资产、房地产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扣除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专门用于”不扣除进项税额项目的,在变更用途的“当期”转出进项税额。
抵扣进项税额的房地产发生异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房地产净值率
房地产净值率=(房地产净值÷房地产原值))×100%
5.如何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至23b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进项税额明细。
6.进项转出时,如何处理额外的抵扣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扣除额;已计提扣除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减少扣除额。
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上期末加计抵扣额余额+当期计提抵扣额-当期调减加计抵扣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申报表整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3)《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2019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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