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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支持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2023/9/14 16:45:35      点击:

    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大众创新空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区和国家大规模创新空间将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下个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5、科技、教育、税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区和国家大众创新空间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6、本公告的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全文有效

    为鼓励科研技术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向国内研发机构和国外研发中心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内研发机构和适用国内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转化为主要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企业和企业;

    (二)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批准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批准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从事科研工作的各类科研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科研工作的各类科研机构;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批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同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科技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

    (八)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R&D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总投资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部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R&D总投资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和试验开发人员不少于80人。

    (3)设立以来购买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必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具体审核方法见附件1。

    3、经批准的国内研发机构和国外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牵头核查部门应当及时将国内研发机构和国外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撤销名单通知同级税务机关,并注明相关资质的起止时间。

    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1)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者出具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收据或者企业批准证书或者设立或者变更备案收据所载金额。

    (2)本公告中提到的“R&D总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R&D中心而投资的资产,包括即将投资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应提交)。

    (3)本公告所述“R&D资金年支出”,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R&D资金年平均支出;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R&D中心成立以来连续12个月的实际R&D资金支出计算;现金和实物资产投入不低于60%。

    (4)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和试验开发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材料文献、材料供应和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必须与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或其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前一天的人数为准。

    (5)本公告中提到的“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设备和设备。计算累计设备原值时,应包括进口设备和采购国内设备原值,

    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在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和交货期),上述国内设备的采购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研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中国设备实施范围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批准。

    5、本公告自2027年12月31日起实施,具体从国内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查认定办法

    2.科技开发、科研及教学设备清单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