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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费用如何界定?加计扣除须合规

    2023/8/2 17:10:5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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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活动的类型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附加扣除政策,首先需要明确其研发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根据财税[2015]No.119的规定,杭州会计服务研发活动是指企业创造性地使用新的科技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产品(服务)以获得新的科技知识、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这个定义主要是指“弗拉斯卡蒂”(Frascati)《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对研发活动的定义。研发活动可分为三种类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

    (1)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没有预设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以针对已知或尖端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一些广泛领域,以未来的广泛应用为目标。

    基础研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提高知识,杭州会计服务不追求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寻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将结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些知识,希望为探索和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2)应用研究

    应用研究主要针对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或目标进行创造性研究,以获取新知识或找到现有知识的实际应用方法。包括识别基础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或开发一套新的方案,使企业能够实现预设的发展目标。

    (3)试验开发

    实验开发主要是利用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为生产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系统,杭州会计服务或对上述项目进行实质性改进,开发、试制、小试验、中试等实验性、系统性工作。具体形式包括原型原型设计、制造、测试、设计新工艺所需的专用设备和架构、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样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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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项目的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研发活动的不同组织形式,企业研发项目一般可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研发。

    (1)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依靠自身资源独立开展研发,对研发成果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根据企业研发需要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取得受托人的研发成果所有权。研发成果所有权仅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额外扣除政策。

    (3)合作研发是指企业通过合同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的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由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由合作方共同所有。

    (4)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金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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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额外扣除政策的过程

    企业享受R&D费用加扣政策有三个环节,即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扣。

    项目确认是指企业享受R&D费用加扣政策的项目,必须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确定R&D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优先指南(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第6号公告)。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通知书》。

    附加扣除是指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已登记的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附加扣除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办理项目确认和项目登记时,可以合并。

    对于自主研发,只有当企业参与研发过程时,研发费用的收集基本上没有争议。至于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研发,研发费用的确认更为复杂,因为它涉及到许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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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扣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在确认研发费用时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费用的80%计入委托人的研发费用,计算额外扣除,受托人不得额外扣除。委托境外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费用的80%计入委托人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国内合格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由合作方计算扣除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

    (3)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企业集团对技术要求高、投资金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可以根据权利义务一致、费用与收入分享比例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式,并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分摊,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扣除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科技发展政治[2000]No.63)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或者未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的优惠政策。因此,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项目应当签订合同,委托和合作研发的合同应当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其中,根据财税[2018]No.64号,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