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懂跨境电商税收优惠
01
增值税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退(免)税或免税货物除外,下同),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收汇;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支付表(分割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支付表,上述凭证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表(出口退税专用)的相关内容相匹配。
政策小贴士:
这里提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建立自己的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该政策不适用于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02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自2018年10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采购凭证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在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小贴士:
综合试验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建立自己的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03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综合试验区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以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4%确定。
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采购凭证的,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政策小贴士:
1.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建立自己的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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