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人投资公司代替个人持股,如此节税是否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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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在中国,企业的净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投资者,他们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公司成立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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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所在
无论是否成立个人投资公司,当利润穿透股权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时,最终都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不是直接减税。从这个角度来看,个人投资公司的成立似乎只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节税效果似乎不是很大。事实上,这种结构的巧妙之处在于无税获得资金的实际控制权。
这种股权结构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的公司。公司规模越大,控制权越分散,个人股东对资金的控制能力越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进行投资、扩大生产等行为时,往往需要协调各方的意见。如果他们能保持同样的节奏,那就太好了。如果他们不能统一他们的意见,空余资金将很难得到有效利用。
这时,个人投资公司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它可以作为资金的缓冲区,用于接收主营业务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利用居民企业的免税政策,实现资金控制权的无税转移。当你获得资金控制权时,资金的使用不会再受到限制,可以用于投资或消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用于个人消费,应先以工资或分红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成立个人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项目。它不仅可以无税获得资金的实际控制权,还可以取长补短,减轻投资收入的税负。一般来说,10个投资项目中,2-3个项目可以大赚一笔,这是非常理想的。如果成立专门的投资公司,亏损的项目可以减少盈利投资项目的利润,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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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风险
从合规性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的股权水平国家没有明确的限制。建立这种股权结构是完全合法合理的,法律没有禁止。投资者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这种结构。
结构合规,操作也要规范。以个人投资公司的形式投资股票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无税控制资金。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实际获得股息的控制人是背后的自然人投资者,但这笔资金仍然是以个人投资公司的名义,不能随意挪用。
这种结构的优势已经在上面表达过了。以个人投资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无论是为了投资还是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除了成立个人投资公司,很多人还选择成立家族企业,将分红汇集到家族企业。原则上,只要个人投资公司或家族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其他公司获得的分红是免税的,可以实现资金控制权的无税转移。
不同的是,与个人投资公司相比,家族企业更容易出现公私不分的情况。比如公司A是家族企业,其背后的股东是A及其家属。A通过A公司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保留在A公司账户,不进行利润分配。A及其家属的旅游、教育、美容、车辆、住房等各种消费直接在A家族公司报销,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和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个人所得税按“利息、分红、分红”项目征收。
从结构上看,A公司本质上是一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公司。甲公司和家庭报销的各种费用与A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个人所得税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不应计入公司成本。事实上,公司报销个人消费是典型的偷税漏税行为。根据相关检查案例,如果税务局确认有上述行为,通常会进行以下处理:
(1)认定为偷税行为。
(2)扣除增值税的,需转出进项税,补缴增值税和附加税。
三是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东个人消费或关联人(如亲属或与企业无关),需视为分红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处罚:
①根据偷税论处,按偷税金额罚款0.5倍-5倍;
②从纳税申报的最后一天起,按照补缴的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算滞纳金。
随着2023年“以数治税”的全面实施,像A公司这样只有分红收入和报销费用的企业,很容易成为监控的焦点。因此,在构建这种结构时,我们必须明确我们的目标和需求,明确公私,实现财税合规,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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