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仅仅依赖发票?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告诉记者,今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现后类似问题备受关注。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来说,税法并未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建议税务处理中紧扣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确立的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与取得收入有关)和合理性三个基本原则去考量上述水电费用的扣除,而不是仅仅依赖发票。“当然,国家税务总局能够明确作出统一规定更好。”王骏说。
面对新形势,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切实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深入挖掘升级版数据资源潜力,把“以票控税”的思路贯穿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税务检查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形成“始于票,终于税”的完整管理链条和工作机制,实现科学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收管理质效的目标。
有台湾同胞说以台灣的規定來看,以票控稅是基本前提,但對於所謂的小規模營業人的部分,接受收據入帳。部分費用也可以接受所謂的經手人證明。所以有原則性的發票規定、也有降低徵納雙方課稅成本的收據部分,這樣補足整個企業的費用憑證。
笔者认为中国目前的环境根本无法达到那种水平,当下税局如此严格的监控下(以票控税,还有金税系统工程、加强税务案源管理、国地税信息共享、合作等等),仍不能很好解决造假、逃税的问题;如果宽松后,我估计财政吃紧,行政机关、公务员都得吃风了。最后,可能又货币超发、通货膨胀解决问题,老百姓会更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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