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不应包含本数?
2024/8/13 15:36:13 点击: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表决权是否包含本数
对公司进行登记、备案管理是国家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市场监管部门在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申请变更登记、备案时,有时会与行政相对人产生《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是否包含本数的争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公司股东会决议“以上”表决权是否包含本数的规定,由此带来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观点不一,出现纠纷。笔者对此谈谈个人看法。要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表决权是否包含本数,首先对公司的性质和类别要有正确理解。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我国的公司主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构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规模为基础,为避免公司损害债权人及股东权益,法律对股份公司的强制性规定较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体现了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所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性规定较少,法律更多的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规范交由公司自己决定,这也是《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很多条款都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原因。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等行为是公司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上述行为作出决定时其行政行为兼具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性质,需要充分尊重公司股东会的意愿。在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事项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但对“以上”是否包含本数没有约定的情况。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时,当出现某项股东会决议刚刚达到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通过而另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强烈反对的情况,此时若公司依据该决议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登记、备案的行政行为时,另外拥有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往往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许可)。此时市场监管部门不管是否受理(许可),态度相反的股东都有可能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撤销该决定。在此种情况下,正确认识“以上”是否包含本数是市场监管部门合法履职的关键。其实“以上”表决权是否包含本数,在法学界就一直争议不断。“以上”表决权包含本数的观点认为《公司法》属于民商法类别,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类推解释“以上”表决权应当包含本数;“以上”表决权不包含本数的观点则认为公司法相对民法而言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以上”表决权不应当包含本数。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以上”表决权不包含本数。首先,讨论“以上”表决权是否包含本数,应当充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若认为“以上”表决权包含本数,极易出现另外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可以作出与之前决议相反的股东会决议,这样就会陷入新决议不断推翻之前旧决议的循环,最终造成公司经营困难,甚至公司解散的局面,而市场监管部门在这一过程中,也会陷入无休止的受理(许可)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中,浪费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成本,所以“以上”表决权包含本数绝非立法本意。其次,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关乎公司的存亡,所以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应当充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股东意思表示完全冲突的情况下,要认识到《公司法》的立法初衷绝不是让公司陷入此类无休止的纷争。而且按照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的角度考虑,也不宜根据刚刚达到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轻易否决或者变更此前没有争议的股东决议。最后,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此类公司股东会决议申请时,要充分发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职能,采取调解、协商的方式,尽量让公司股东之间意见达成一致,在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要及时告知其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公司股东之间、公司股东与市场监管部门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服务好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当《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公司股东会“以上”表决权是否包含本数的规定的情况下,为避免公司出现此种困扰,市场监管部门应该主动作为,在公司设立登记之初,就要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对“以上”是否包含本数作出明确约定,让公司在发展中不会受到类似情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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