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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读懂合伙企业涉税相关问题

    2023/11/28 15:38:50      点击:

    合伙企业涉税事项

    1、合伙企业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理、修理、修理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只要合伙企业有上述行为,取得相应收入,就有增值税义务。

    二、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合伙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重申:“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透明纳税实体和先分后税原则

    1、合伙企业本身就是所得税的透明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转入全体合伙人,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缴纳中起着“管道”的作用。2、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分:分所得后税:取得所得的合伙人应当缴纳所得税。注:先分后税≠无论不纳税合伙企业的收入是否实际分配,都需要在年底按照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收政策纳税。

    四、生产经营所得的确定

    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生产经营收入。

    总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格收入、财产租赁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注:1、税前不得扣除合伙人工资2、合伙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合伙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合,难以划分的,视为合伙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不得税前扣除。3、企业生产经营、合伙人及其家庭生活共享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金额或者比例。

    五、收入分配原则

    根据以下方法和顺序,合伙企业确定“先分”所得分配方式: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2、协议不明确的,按照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3、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

    4、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

    注: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损失的,不得由合伙人弥补,只能分享收入,不能分享损失。

    六、GP和LP不同的税差

    增值税水平的差异: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经理收取的管理费,二是作为合伙人收取的收入分配。管理费:增值税按6%的税率申报缴纳。收入分配:属于投资收入,不涉及增值税。

    LP从有限合伙分配中获得的收益,一般作为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水平的差异:

    G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应当比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LP:20%的税率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根据股息、股息收入(分配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退出股权)

    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收益):超额累进税率为5%至35%,各地区实际执行口径不一致,部分地区简单按20%税率征收。

    合伙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

    七、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而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八:如何处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亏损涉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会计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会计征税方式下确定的年度经营损失未弥补的,不得继续弥补。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损失抵扣其利润。

    九: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包括企业当年的保留利润?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和当年企业保留的收入(利润)。

    10:合伙企业没有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没有实际分配。作为合伙人,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有保留利润,这部分保留利润也应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9)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和当年企业保留的收入(利润)。

    11:合伙企业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分配合伙人的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营业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0〕91)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平均计算各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12: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核定征收?

    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审计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合伙企业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工资费用,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工资总额的2%、14%、在2.5%的标准内如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可以据实扣除;超出部分的,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各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金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十四:合伙企业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合伙企业,如属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5: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额后,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本账簿印花税。

    注: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实施后,口径无变化

    16:合伙企业支付合伙人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的“工资”也按营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营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自中国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

    17:合伙企业申报合伙人个人经营所得后,是否需要向合伙人个人账户支付剩余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政策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八:合伙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为自然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19:残疾人建立或参与建立合伙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残疾人投资或者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残疾人生产经营收入,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范围和范围,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股息红利”缴纳个税。如何确定后续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的相应成本?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让股本对应的合伙企业已缴纳个税的投资或收益金额是否可以作为下一次转让合伙人转让份额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减去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财产份额、房地产、机械设备、车船等财产在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所得。

    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原值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进行比较,并按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根据实际支付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根据税务机关认可或批准的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免费转让获得股权的,按照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股权原值之和,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下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人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金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除上述情况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确认股权原值。

    二十一: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尚未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税务总局〔2008〕159号)规定:第二,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由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对具体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因此,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有保留利润,该部分的保留利润也应由法人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认为当期收入。

    二十二:公司法人X成立合伙企业,2022年未向股东分红,请问2022年合伙人X应该分配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吗?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四条作为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收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成本和损失后的余额,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的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为35%,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所获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经营收入、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租赁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八十四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应纳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应税项目计算缴纳。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分红、分红的,各投资者的利息、分红、分红所得按照《通知》第五条精神确定,按照“分红、分红、分红所得”应税项目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符合国内股息红利免税规定)并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享受免税吗?(比如A公司和B自然人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直接投资国内居民企业。当年,他们获得了100万元的投资收益。分配给B自然人时,他们按照税法代扣代缴。分配给A公司时,A公司享受免税吗?)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持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