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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规举债

    2018/7/2 17:38:43      点击:

    财务部26日发布《政府购买效劳办理方法(征求定见稿)》(以下简称新《方法》),向社会公开征求定见,大众可在7月25日前提出相关定见。新《方法》清晰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效劳内容作了全面、清晰的禁止性规则,禁止以政府购买效劳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

    据悉,财务部在2014年发布过《政府购买效劳办理方法(暂行)》,该方法出台以来,购买范畴不断拓宽,购买资金规划快速扩展,政府购买效劳变革作业获得阶段性发展和成效。一起,随着近几年变革实践的深入开展,也呈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方法》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求。

    财务部表明,研讨起草新《方法》是为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效劳准则,加强和标准政府购买效劳办理,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效劳变革。

    在购买主体方面,新《方法》清晰,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效劳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功能的事业单位、归入行政编制办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则履行。

    当时政府购买效劳作业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购买内容泛化,很多当地以政府购买效劳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或用工,加重了财务金融和人事办理等危险。2017年5月,财务部印发《关于坚决阻止当地以政府购买效劳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告诉》,禁止借政府购买效劳名义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造。

    新《方法》结合该告诉要求,清晰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效劳内容作了全面、清晰的禁止性规则。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效劳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不属于政府责任规模的效劳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办理性事项,包含但不限于行政决议计划、行政履行、行政监督等事项;效劳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等。

    鉴于当时一些当地施行的政府购买效劳项目,在合同期限上超出了年度预算、中期财务规划的组织,没有据实足额组织购买资金,以及有的单位以为施行政府购买效劳就意味着要新增财务开销等问题,新《方法》清晰,政府购买效劳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效劳,购买主体不得将施行政府购买效劳作为请求添加本单位预算开销的根据。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效劳开销与年度预算、中期财务规划的联接,确定购买效劳项目时,应当承认触及的财务开销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务规划中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