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分配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分配红股属于股息和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按照现行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个人所得税
1.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发行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和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金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函[1998]289号进一步明确,“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取得的股本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不符合个人所得分配的资本公积金,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除股票溢价发行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和现行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收购企业股权后,将盈余积累转为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为股本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
1.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通过股权收购取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为股本,并在股权交易中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履行所得税义务。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转移给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区分以下个人所得税问题: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增加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在企业原盈余积累中,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增加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不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增加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增加应纳税额的盈余积累,然后增加免税额的盈余积累。
2.新股东转让所持股权时,其财产原值为其实际收购企业股权所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3.企业发生股权交易、转增股本后,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东及其股权变动、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录的盈余积累金额、转增股本金额和扣缴税款。
四、延期缴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股本个人所得税转让征管的通知》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增加股本,个人股东确实难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纳税计划,不超过5个公历年(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取得转增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应当优先缴纳未缴税款。
4、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处置相关权益后未取得收益或者收益低于初始投资金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征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本通知所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销售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
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记录表(股本)、企业财务报表、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保留。
非上市、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增加股本,符合财税要求〔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上市的非上市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增加股本。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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