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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你的税缴多了知道吗?

    2017/5/28 23:42:30      点击:

    最近,听说这么一个工作,有一个搞工程的老板有一家修建公司(通常缴税人),4月26日收到甲方拨付的预付款2700万元(含税),当天给甲方开了发票5月5日收到资料供货商开的专票1800万元(含税)不能在4月抵扣,全额交纳了税款,对此这个老板很不解。为什么获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呢?

    工作说到这儿,基本明晰,不懂得增值税计算方式,不会利用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期限谋划,造成了4月份全额交纳了税金。那为什么说这个老板多缴税了呢?这是从税收谋划的视点说的,从税收谋划的视点看,正本可以少缴的税没有少缴即是多缴了。下面,笔者结合税收方针来剖析一下前文说到的事例,希望对读者能有所启迪。

    增值税缴税人分两种,通常缴税人和小规模缴税人,文中说到的那个老板的公司是通常缴税人,通常缴税人是按月申报缴税的,按月申报缴税的意思即是当月应纳增值税等于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当月进项税额,按照这个差额申报交纳增值税。4月收到预付款并开发票2700万(修建业收到预付款缴税责任即完成),销项税额=2700÷(1+11%)×11%=267.57(万元),5月获得专用发票不能进入4月份的增值税核算,所以4月当月进项税额为0,  4月当月应缴税额=267.57-0=267.57(万元)。

    从税收方针自身来说,这个老板是正常缴税,并没有多缴,但是从税收谋划的视点来说,确实是有几点可以事前谋划的地方。

    一是收到预付款的时刻是在月末(4月26日),可否和甲方商量等5月1号再付款?修建业收到预付款缴税责任即发作,如果把预付款拨付的时刻推迟到5月1日,增值税的缴税期限(税款所属期)就推迟到5月份,一起5月5号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就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了。

    二是如果甲方欠好交流(甲方通常比较强势),可否和资料供货商商量提早开票?把资料发票开票日期提早到4月末,这么获得的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后就可以抵扣当月的销项税额了。

    三是这么安排是不是有危险?任何一项税收谋划都要考虑危险,危险如果很大或不可控就不是一个行得通的税收谋划,这么的税收谋划只能放弃。

    我们先来看看第一种情况,商量甲方把拨付预付款的时刻安排在5月1日是不是违反税法?这要从修建业增值税缴税责任发作时刻说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修建业增值税缴税人的缴税责任发作时刻有这么几种情况:收到预付款的时刻;开具发票的时刻;收到进度款的时刻;合同约定的付款的时刻;工程全部完工的时刻。本文对这几种情况适用的前提不做具体打开,单就文中说到的事例来说,收到预付款的时刻与合同约定的付款的时刻是不是彼此制约是危险点排查的根本,如果合同对预付款的时刻做了具体规定那么在操作上就要慎重。从财税【2016】36号文件原文看“缴税人提供修建效劳、租赁效劳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缴税责任发作时刻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个独立的条款,可以理解为不受“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约束,因此,笔者认为,文中说到的事例把甲方拨付预付款的时刻推迟到5月1日没有税法危险,实践中可以操作。

    我们再来看看第二种情况,和资料供货商商量提早开具发票是不是可行?从商业运营的视点讲,买方应该是强势的一方,除非商品紧俏,通常情况下和供货方商量先开具发票是行得通的。那么,从税法的视点看,先开具发票,在货未到的情况下是不是构成虚开呢?我们看看方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缴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缴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缴税人向受票方缴税人销售了货品,或许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效劳;2.缴税人向受票方缴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品、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效劳的款项,或许获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缴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缴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品、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效劳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缴税人合法获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缴税人获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一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缴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布告》的解读中说到,本布告是对缴税人的某一种做法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缴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视点说,本布告仅仅界定了缴税人的某一做法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布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做法即是虚开。比如,某一正常运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效劳还没有发作或许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布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缴税人销售了货品,或许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效劳”,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方针的规定以及举例中我们得到的启发是什么呢?一个正常运营的供货方,与客户签订了合同,开具了专用发票,即使货品没有到,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是虚开。这是正常的运营做法,货到票未到或票到货未到的情况经常发作,所以,和供货方商量提早开具发票可行而且不违法,但前提是要有证据印证交易的真实性。

    如果那个老板真的按照笔者分析的这么操作,无论是推迟预付款拨付时刻还是提早获得专用发票的时刻都能完成少缴税,资料的进项税额=1800÷(1+17%)×17%=261.54(万元),应缴税额=267.57-261.54=6.03万元。这么调整一下当月比原来少缴增值税261.54万元。当然,工程发包方一起晚获得一个月的进项发票,资料供货方提早一个月发作了缴税责任,总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依然坚持完整,只不过税负在上下游缴税人之间发作了转移,在实务中需要充分运用智慧和谈判技巧来完成节税的目的(或通过推迟缴税责任发作的时刻完成资金的时刻价值),这对每一个老板及其财政人员来说,都是值得沉思和值得研究的课题。

    怎么样?那个老板是不是多缴税了呢?同样的运营做法,进行一些事前的策划和安排,结果就会变得大不一样,这即是税收谋划的魅力!

    笔者注:本文的初衷是提醒增值税通常缴税人,在计算每个月的应纳增值税额时要注意获得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刻,尽量与销项税额坚持同步,应抵尽抵,避免不必要的提早缴税或多缴税。文中所举例子以及证明过程曾有财税界专家匿名提出质疑,在此深表谢谢!质疑的声响原文展示在这儿,以体现对专家的尊敬,一起也希望读者可以发挥您的聪明才智明辨是非!百家争鸣,百家争鸣,欢迎不同的声响在财税界可以产生共鸣,以最终形成和谐之音!也欢迎对本文提出批评指正,以求共同提高!

    专家观念之一:您文中的意见内容摸糊与方针有抵触,文章没有深度 不算税收谋划。

    另一个专家点评:个人认为他对修建行业的缴税并不了解。比如开票时刻与入账时刻的关系,比如对选定缴税方式后不能随意变动等等,似乎他根本就不了解。给我的感受他是用自己的观念在拆分文件

    笔者这对专家的点评简要解答一下:

    1、文中意见是不是模糊,大家自己看就可以了。

    2、与方针是不是有抵触?与哪个方针有抵触?因为专家没有给出直接依据笔者只能根据文中所运用到方针进行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9号的基本意思简单的说即是符合三流合一的真实业务不属于虚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缴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布告》的解读的基本意思是不符合三流合一的不一定是虚开,不能根据39号布告进行反推,要根据现实进行判定,并列举研发费用的例子,笔者根据布告及其解读以及列举的例子对文中事例进行了类比,不知道违背了那条法律条款?

    3、“开票时刻与入账时刻的关系”,因为笔者水平有限,真的没看明白,开票时刻与入账时刻到底和应纳增值税有什么关系。文中说到的事例是修建业收到预收款,开不开票不影响缴税责任的完成,获得发票与入账时刻是什么关系会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吗?我实在搞不懂,会计和税法是两条线,缴税责任发作了不入账也要计税,入账了没发作缴税责任也不用缴税,不知道“开票时刻与入账时刻的关系”对法定缴税责任有什么关系有什么影响?

    4、笔者对修建行业是不是了解,不做探讨,行文是不是专业读者会有判断。

    5、“对选定缴税方式后不能随意变动”,这话说的没错,修建业增值税通常缴税人选择简便计税的,36个月不能变动,这没有问题,文中事例尽管没有明确提及是不是选定简便或通常计税方式,但是从行文内容也能看的出来,没有阐明是老项目,没有阐明是甲供工程,没有阐明是清包工,还非要往简便计税上靠吗?

    6、“感受他是用自己的观念在拆分文件”,感受?税法是靠感受来点评吗?实务或专业问题靠感受来评判吗?怎么拆分文件?拆分了哪个文件?能给出依据吗?笔者文中的每一个观念都能找到法律出处,只不过不想婆婆妈妈的把方针原文贴一大堆而已,懂的人一看就懂,不懂的人你把法律原文摆出来还不如说点实实在在的话来的更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