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13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
01
一般纳税人,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一、增值税
1.有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没有有效区分或人为地将混合销售视为兼营业务。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使用低税率申报高税率经营项目。
3.既有适用于简单计税的业务,也有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杭州财务代理但未单独核算,计税方法混淆。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开发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拍卖、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不视为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杭州财务代理进项税额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扣除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为负,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的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免栏填写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写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产品扣除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计税收入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杭州财务代理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限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注明的纳税价格或纳税凭证注明的金额不一致。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税的计税依据和出口发票的离岸价格(FOB)金额不一致(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8.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支付限额,未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纳税调整。
19.更正上一年度增值税申报,未调整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导致享受小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享受小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1.申报时,国家是否禁止性行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否选择错误,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不享受或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2.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3.加扣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收入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
25.纳税人将开发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拍卖、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不视为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款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
27.捐赠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未纳税增加。
28.当年发生合格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1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超过部分未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未按税前扣除标准申报(不超过发生金额的60%,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过部分未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相关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费用、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成本费用,以及税前扣除的各种代缴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没有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非在公司工作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动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者股权变更交易增值的,应当在投资者变更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一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超过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不按工资、工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各种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发放给员工的,未转换价值作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规定扣除后,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超过许可标准的部分,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房产税方面
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得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价格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免税单位在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申报纳税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房产。
43.因房地产实物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依法终止房地产税收义务的,未能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四十四.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免税界限分不清,导致纳税申报不正确。
45.请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缴税款的。
46.跨地区房地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第五,土地增值税
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如果所有权转移开发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偿还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则不视为销售申报纳入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没有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在没有清算的情况下,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的条件。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与合资,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的,不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转让土地所有权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六,契税方面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及其它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不以补缴土地出让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转让房屋及土地所有权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不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城市土地使用税
60.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登记税源信息,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1.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小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真实。
62.企业因房地产、土地实物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应当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能及时终止义务。
六十三.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免税界限分不清,错误申报纳税。
64.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缴税款的。
65.跨地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造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八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66.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法律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
67.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第九,车船税方面
68.不需要购买或不能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如挂车,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69.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资源税方面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的开采或生产。
02
小规模纳税人,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一、增值税
1.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在超过标准的月(或季度)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3.《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减征额不真实。
4.有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没有有效区分或人为地将混合销售视为兼营业务。
5.同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使用低税率申报高税率经营项目。
6.未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金额小于相应的发票销售金额与未开票销售金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开发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拍卖、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不视为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计税收入不匹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11.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缴纳。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纳税目的税率未按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县、镇的,税率为1%。
三、企业所得税
13.资产总额和员工人数的错误录入导致享受小微利企业或小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4.国家是否禁止性行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否选择错误,导致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5.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6.加扣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
17.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收入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
18.开发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拍卖、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不视为销售申报纳税。
19.罚款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
20.捐赠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未纳税增加。
21.当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除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部分未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2.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未按税前扣除标准申报(不超过发生金额的60%,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过部分未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3.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相关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费用、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成本费用,以及税前扣除的各类代缴代缴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没有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24.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25.支付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自然人投资者股权变更交易增值的,应当在投资者变更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28.一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29.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个人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超过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不按工资、工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对职工发放的各种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除个人所得税。
3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5、房产税
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得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时申报,未如实申报。
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不申报纳税。
36.因房地产实物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依法终止房地产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纳税申报错误。
38.申请房产税减免优惠的,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自行计算缴纳的税款较少。
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六、土地增值税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1.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土地增值税预缴。
42.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3.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满足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不进行清算。
45.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合资建设的商品房,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土地所有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4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缴纳相应契税。
49.国有划拨土地变更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时,未按补缴土地出让价格缴纳相应契税。
50.转让房屋和土地所有权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1.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幼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不纳入契税计算缴纳。
八、城市土地使用税
5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登记税源信息,未申报城市土地使用税。
53.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面积小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虚假。
54.企业因房地产、土地实物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应当依法终止城市土地使用税义务的,未及时终止义务。企业
55.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纳税。
56.申请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自行计算缴纳的税款较少。
57.跨区域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市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车船税
58.拖车等不需要购买或未及时购买强制保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59.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资源税
60.开采或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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