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工商咨讯
工商咨讯   
    联系我们

    业绩对赌失败申请退税!终审被驳回

    2024/11/18 15:56:26      点击:

    近日,一起因对赌失败而申请退税失败的司法案例在税务圈引起了广泛讨论。

    实际上,对赌协议在投资领域广为使用,是维护投资者权益、规避不确定性风险的一种重要机制。但对赌协议涉及税务处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缺乏统一明确的法规指引,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公开了《王某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不予退税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024)沪03行终133号,该案例为股权收购对赌失败导致税收争议的国内首例公开的司法判决,在业内税收专业人士中产生了诸多热议。

    由于王某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3)沪7101行初518号判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表示,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现阶段尚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本院实难支持。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中提及“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和利润预测补偿模式,呈现了投融资各方为解决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不确定性而设计的交易新形态。案涉一揽子协议的合法有效履行,有助于提升市场活力,助推经济发展。为了营造更加规范有序、更显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建议税务部门积极调整相关政策,持续优化税收征管服务举措,为经济新业态提供更合理更精准的税收规则,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

    一、案情概要: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案外人A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王某、案外人袁某某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等系列合同,约定B公司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A公司以交易对价11.5亿元购买王某、袁某某各持股50%的B公司股权,支付方式为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王某出让B公司股权的现金对价为2.5亿元,股票对价为3.25亿元。

    王某、袁某某承诺B公司2016-2019年度净利润目标分别不低于一定金额。若B公司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业绩数,王某、袁某某须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补偿。2016年9月8日,王某收到现金对价2.5亿元和相关股票权益。

    青浦税务局稽查局对王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后作出沪地税青稽处(XXXX)X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018税务处理决定),责令王某补缴个人所得税6400万元。

    王某于2017年11月15日针对前述股票对价部分补缴个人所得税6400万元,王某未就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由于B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未达标,2018年度王某补偿20730949股股份,2019年度王某补偿6717799股。

    2022年10月11日,王某认为,其股权转让交易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5374万元,向青浦税务局申请退还。

    青浦税务局受理,经审查作出沪青税税通〔2022〕1990XX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退税决定”),认为王某不符合误收多缴税款应退税情形,决定不予退税,并向王某送达。王某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局于2023年1月8日受理,并向王某、青浦税务局分别送达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

    2023年2月22日,上海市税务局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长复议审理期限30日,并向王某、青浦税务局送达。2023年3月16日,市税务局作出沪税复决字〔XXXX〕X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不予退税决定,并向王某、青浦税务局送达。王某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不予退税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二、对赌条款涉税争议:

    根据两次交易法,股权转让和后续的对赌事项(主要是对赌失败情形)是属于两次交易,应分别进行税收处理。

    一次交易法认为,初始股权转让和后续的对赌交易安排都属于一次交易,对赌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延续,股权转让方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应与股权转让初始交易对价进行合并税务处理。

    三、对赌失败允许退税的公开案例

    1、上市公司银禧科技涉及业绩对赌,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批准个人股东退税。

    2019年7月,银禧科技向东莞市税务局提交了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根据兴科电子三位原股东补偿的股票,申请退税112,550,463.36元。东莞税务局收到退税申请后,予以退税。

    2、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业绩补偿退回的股份,计算个税时予以扣除。

    2020 年3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李菊莲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第91 号送达公告),依据该公告书描述:自然人李菊莲2014 年5月将其持有的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 38.096%股权转让给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对价收入 197,490,200.00 元和现金对价收入 76,800,000.00 元。

    李菊莲和华闻传媒签署了《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 2014 年、2015 年和2016 年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预测数,李菊莲将进行补偿。后由于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有关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预测数,李菊莲补偿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038,644.00股。最后,依据《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李菊莲税务处理决定书)》核算李菊莲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从最后需补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看,股权转让实际总价扣除了对赌股份补偿折算的股权转让价格。

    3、深圳罗湖区税务局按差额查补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2024年08月06日《中国税务报》发表文章《个人股权转让,谨防疏忽申报纳税》,文中描述:罗湖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去年3月在对辖区税源进行摸底排查时发现,一家企业的投资方信息发生变动,由个人李兰(化名)变为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但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查询B公司、A公司和李兰的纳税申报记录,均未发现反映该笔交易的信息。经税务工作人员查实,2018年底,李兰将其所持A公司的20%股权约定以1.2亿元的对价转让给B公司,同时,B公司与股权出让人李兰之间存在有关A公司业绩承诺的对赌协议。

    该股权原始出资额为200万元。因转让时点未实际支付对价,B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之后李兰亦未就该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

    最终因A公司未能达到对赌协议中的业绩承诺要求,B公司未按照约定的1.2亿元进行股权收购,实际只支付6600万元。最终,有关交易双方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尽快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另据了解,该补缴税款是根据最后实际支付金额6600万元为转让价格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相应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