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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期限内进行备案,是否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017/5/4 11:56:20      点击: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办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则,将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存案类减免税,啥是核准类减免税呢?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令、法规规则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啥是存案类减免呢?存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实行了存案。那么疑问就来了,如果在存案期内没有依照规则进行存案,是不是还能享用税收优惠呢?对这一疑问有两种观念:一种以为不能享用,过了期限归于纳税人抛弃自己能够享用的权利;别的一种观念以为,是能够享用。下面小编就上述疑问依照相关规则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看未在限期内进行存案,是不是能享用相关税收优惠呢?

      杭州公司注册依照《减免税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的规则“纳税人依法能够享用减免税待遇,可是未享用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能够在税收征管法规则的期限内请求减免税,杭州公司注册请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批阅制度改革若干疑问的定见》(税总发[2014]107号)中第十一规则,施行存案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别行政批阅和存案办理方法,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存案方法变相施行批阅。施行存案办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依照规则向税务机关报送存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办理的材料,杭州公司注册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依照规则存案为由,掠夺或许约束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历或许能够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依照规则实行存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所以,依照上述规则,对纳税人未在期限内进行存案,仍是能够享用相关的税收优惠。可是,关于未在期限内进行存案的做法,税务机关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