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业税务风险
一、劳务派遣行业特点
(一)定义: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动派遣单位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二)行业特点:
1、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承担用人责任”,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不承担用人责任”,招聘和用人相分离。
2、业务范围广,可跨地区、跨行业开展业务。劳务派遣的范围也是不断的扩大,逐步拓展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拓展到国有企业乃至于公共管理部门,从营利性机构拓展到非营利性机构。
3、劳务派遣工结构层次逐步多样化,从农村务工人员、外来从业人员、停薪留职人员、退休人员等扩大到专业技能人员和各层级管理人员。
二、涉税事项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1、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
1)一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2)两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公司和雇佣公司双方取得工资报酬收入的,杭州会计报税实际支付的公司和个人为扣除义务人。之后纳税人必须自己申报。
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常见于一些施工企业、影视制作、公关活动类)
1)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3、建筑安装业的特殊性: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依法代扣代缴并向职工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报税缴纳。
(二)劳务派遣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1、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杭州会计报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举例:
甲公司是用工单位,2018年8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6%)*6%=56603.77元
2)小规模3%: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3)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800000(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后)=200000
200000/(1+5%)*5%=9523.81元
4、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劳务派遣行业属于现代服务行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杭州会计报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劳务派遣行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政策已经到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认定:主要有三大指标: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劳务派遣属于其他企业的范畴,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涉税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涉税风险
1、工资薪金、社保、公积金、个税等员工费用问题
1)派遣公司将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重复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派遣公司通常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有的通过往来户支付工资等方式;再与用工单位推托,形成逃避社保和代扣代缴的代扣。;
3)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4)故意虚构数据,比如申报数据和实际工资支付不一致,以虚构的数据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以此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开票不合规风险
1)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混淆开票;
2)开票内容开票有误;
3)管理费和支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未分开开具;
4)差额开票扣除不规范,少交增值税风险;
劳务派遣公司因允许增值税差额缴纳,很多派遣公司扣除部分不合法,造成增值税少交风险。扣除部分应包括:雇佣者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薪金、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用工单位为了多在税前扣除,从而通过虚构业务、虚增劳务派遣使用人员数量、伪造合同等形式,多列成本支出和费用,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将挂账代替收入,比如对于薪酬和五险一金等往来长期挂账,不支或少支,以此隐瞒全部收入,最终少缴企业所得税。
3)盲目扩大计提范围,比如在已经一次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后,再次以派遣人员工资为基数计提“三费”,从而扩大企业所得税应扣除规模,以此少缴企业所得税。
4)真外包、假派遣。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劳务派遣可以差额征税,劳务外包不可以差额征税。但有一些劳务外包企业生硬套用劳务派遣政策,或故意混淆,不当使用劳务派遣的差额扣除政策,最终达到减少税费的目的。
4、增值税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记账联与发票联金额不一,即劳务派遣公司给用人企业开具的发票按照实际发生的工资、五险一金等开具,但是记账时却故意虚增工资和五险一金支付金额,以此在记账联虚增金额,带来增值税计税金额的减少,最终少交增值税。
2)通过伪造阴阳合同、隐匿非票收入等非法手段,从而降低增值税计税规模。
3)只招募临时用工,或者延长试用期,因此无需给临时工缴纳五险一金等,更没有向社保部门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在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里却包括五险一金金额,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实际并未按发票记载的金额向社保部门缴纳五险一金或者长期挂账拖欠不缴,增加了增值税差额征税可抵扣金额,最终少缴纳了增值税,这也是需要警惕的重要方面。
(二)风险防范建议
1、根据差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要符合相关规则要求,在开具专票、选择适用税率、申报表填写方面要与适应政策保持一致。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发票如实反应真实业务,劳务派遣公司开票金额要与公司规模、实际业务相匹配。
3、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用工单位要签订相关劳动合同,通过公司账户准确进行资金往来通过公司账户准确进行资金往来,尽量避免以现金或私卡方式结算。
4、劳务派遣公司要按照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申报列支人员人数、工资信息要保持一致。
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准确列支收入、成本,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时申报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
综述
随着金税三期的大范围使用和金税四期的建设,将来,国税地税稽查部门信息可更加充分地共享,同时税务、工商、人力资源、银行等部门信息也将进一步打通,这将会推动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纳税的监督管理,避免劳务派遣行业涉税风险的大范围发生。劳务派遣企业更要加强自身风险防范建设,才能稳定持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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