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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控的“失控发票”认定与纳税人增值税抵扣权的保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权责如何分配

    2018/7/4 14:35:05      点击:

    最近,我的好几个客户都遇到税务机关关于收到失控发票要求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其中有两个典型的事例,明显受票方企业属于委屈,但被税务机关强制要求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76号)先进行进项税转出补交增值税。

      事例一

      A修建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告诉,其有触及到500多万进项税的钢材增值税专票被外地税务机关确定为“反常凭据”,由于开票方企业走逃失联。因而,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总局2016年76号布告要求该企业暂做进项税转出,当期补交500多万增值税。A公司财政感到十分惊讶,由于该公司关于大宗材料收购办理一向十分严厉,对供货商有准入和资历检查准则。在收到税务机关失控发票确定后,该企业调取这批钢材收购的原始凭据,企业有完好的合同、发票,资金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交给对方公司,钢材有从外地运送到企业的发票和相关运送凭据,钢材也有相应的入库和出库凭据。收购行为彻底合规,“三流”彻底一致,并且有外部运送协议和内部入库单据和用在对应外部工程的出库结算单据都能证明买卖是彻底实在的。税务机关一次性要求该修建公司转出500多万增值税,对企业当期正常生产运营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企业的财政担任人和企业材料收购部门人员亲自到开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了解状况。一开始该地税务机关拒不招待,要求企业有贰言通过自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内部流程反应。考虑到事关严重,企业财政担任人在当地多方了解才知道,原来该贸易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部属的钢材贸易公司,事务和运营一向很规范。后来由于效益问题,2015年5月股权转让后,实践操控人变更为民营个人。股权转让到民营个人后,该公司呈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实践操控人于2016年3月失联。可是,A公司和该贸易公司的事务是在2015年1月进行的,即发生在股权转让前。经该企业财政担任人的激烈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调出了开票方2016年2月份增值税缴税申报材料,当期申报正常。毫无疑问,这是一同当地税务机关作业大意,差错确定失控发票的状况。可是,这种差错的确定对受票方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甚至会由于一笔严重金额转出使企业呈现财政危机。

      事例二

      某融资租借公司2018年6月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告诉,说该企业2014年1月份承受的一张增值税专票被确定为失控发票,触及进项税56万元,要求该企业7月份申报期进行进项税转出。该融资租借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办理一向很规范。企业财政调取了相关材料,收购合同、发票、运送凭据和资金付出都是彻底一致的。加之这又是一个直租事务,企业收购了设备后又签定融资租借合同给了别的一家公司,设备还在别的一家公司,一切材料都显现收购是彻底实在的,不可能造假。因而,企业财政人员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76号要求暂做进项转出的要求无法承受。企业财政人员进一步了解后发现,开票方实践是在2015年2月由于运营不善,资不抵债后失联的。尽管现在该融资租借公司无法获得相关材料证明(实践缴税人也很难取证)对方企业开票后现已正常缴税。可是,假如该企业2014年1月开票就不缴税了,2015年2月才失联,那该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这一年内是怎么办理的,为何到2018年才发现这个问题,这儿当地税务机关是否存在办理不妥的不尽职问题呢?咱们猜测,这张失控发票大概率也是一个确定差错的状况。

      实践上,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76号)发布之初,咱们就对国家税务总局76号布告的处理办法提出过不同的定见,网上许多缴税人也有激烈的定见。76号布告关于税务机关内部确定的失控发票一律要求受票方暂做进项税转出补税,仅仅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话:反常凭据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承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详细操作规程另行清晰。

      这么一个影响许多缴税人切身利益的作业,76号布告规则过分草率:

      首要,和《已证实虚开告诉单》一样,税务机关关于失控发票的确定是否是一种行政承认行为,这个到现在都没有结论。这个没有结论,缴税人怎么能获得司法救助呢?

      其次,2017年8月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常增值税扣税凭据处理操作规程》的告诉(税总发[2017]46号),更多的仅仅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关于反常增值税扣税凭据确定的内部作业规程。这个作业规程规范了税务机关关于失控发票确定的规范,可是从我现在接触到的一些实践事例来看,好像咱们关于失控发票的确定行为并未严厉遵从税总发[2017]46号的要求,失控发票的确定有点失控。

      第三,尽管76号布告说详细操作规程另行清晰,可是税总发[2017]46号关于缴税人发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控票怎么维权,怎么申诉,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在多少作业日办结,假如缴税人关于税务机关确定成果又贰言,怎么维权都没有任何规则。并且,这个规程是以税总发名义发文的,依照规则,凡是影响缴税人普遍权力责任的事项有必要以布告的方式发。因而,现在的状况是缴税人关于税务机关失控发票的确定也无法获得有用的行政救助。

      抛开咱们上面说到的两个事例(实践上可能都是基层税务机关由于作业大意,差错确定失控发票的状况),我想咱们要考虑的是,在我国增值税准则下,咱们的税务机关和缴税人应该有怎样的权力和责任的界定,缴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权怎么得到合法维护,这个是确保我国增值税准则顺畅运转的重要准则性问题。

      依照增值税的运转原理,除了终究消费者是增值税的实践担负人外,处于增值税链条中心的增值税缴税人并非增值税的担负人:

      当M公司从N公司收购货品时,M公司实践上把增值税给了N公司,构成M公司的进项和N公司的销项。而当M公司将货品销售给A公司时,A公司将对应的增值税给了M公司,然后构成M公司的销项和A公司的进项。

      在买卖实在的前提下,咱们认为当A公司实践向M公司收购货品,将对应的增值税支交给M公司,并获得M公司的增值税专票的状况下,A公司就应该获得了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权。至于M公司应该将从A公司获得的销项税和对N公司付出的进项税之间的差额交纳给税务机关,这个是M公司的责任,也是税务机关对M公司的监管责任。当M公司呈现违法行为时,是否应该影响A公司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权呢,这儿要分几种状况:

      1、假如M公司走逃、失踪,可是M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买卖是实在的,且在走逃、失踪前,关于M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买卖和开票行为,现已正常缴税申报缴缴税款了。这种状况,A公司获得的发票就不应该被确定为失控发票,正常抵扣进项税。现在的问题是,税务机关存在差错确定下的缴税人权益维护问题应该要提上议事日程。

      2、假如M公司虚增增值税进项,即M公司到外面找各种进项税发票抵扣,没有实践交纳增值税,可是销项端和A公司的买卖是实在的,通过缴税人多年的反抗和争夺,终于在2014年得到总局2014年39号布告的背书,能够正常获得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权。

      3、假如M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买卖是实在的(假定A公司彻底能够证明实在性),A公司现已把增值税支交给M公司,可是M公司走逃、失联、虚伪申报,没有将相关税款交纳给税务机关,A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权是否应该得到有用维护呢?这就需要咱们把76号布告放到在增值税准则下,缴税人和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体系中的权力和责任的界定问题了。缴税人A已然现已把增值税支交给了M公司,M公司是否按国家的准则将其交纳进国库,这首要是M公司的缴税责任,同时这也应该是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无论是现在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仍是《征管法》,A公司都没有任何确保M公司有必要将这部分增值税交纳进税务局的监管或代扣责任。

      已然这根本不是A公司的责任,即A公司没有任何差错和法定责任,M公司没有将A公司支交给M的增值税交纳进国库,这是M没有承当法定责任,也是M主管税务局的监管责任缺失的问题,76号布告为什么一概要求无差错方A承当M公司或M公司主管税务局相应差错的不良后果呢?这个恐怕是当下值得咱们考虑的重要法律问题了。缴税人进项税抵扣权的维护是确保我国增值税准则正常运转的重要准则性问题,值得咱们深入研究。

      咱们期望,从维护缴税人合法权益的视点动身,咱们能有别的一个39号布告出台,即在税务机关内部确定失控发票的状况下,假如受票方缴税人彻底符合相似39号布告的条件,即买卖是实在的,发票是实在的,资金流也是彻底一致且可验证的,受票方缴税人的进项税抵扣权应该得到正常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