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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专题

    2017/5/20 13:39:17      点击:

    中国目前有近万个基金,前述案例涉及的基金税务处理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但由于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理论研究成果国内介绍几近空白,加上现行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所得税制完整性还有许多功课要做,这些因素导致对于这块业务征纳双方都处于稀里糊涂地征税与缴税状态。
    背景
    某设备制冷公司2016年6月通过证券二级市场购入证券投资基金9000万元,2016年7月该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该公司取得收入为1000万元,2016年8月该公司将证券投资基金以6000万元进行转让。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公司将取得的1000万元作为免税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同时将转让损失2000万元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前扣除,请问该公司作法是否正确?

    税务处理分析
    这是一个网友贴出来的问题,从所得税处理分析角度,上述案例提供的信息还不够充分,为了使讨论进行下去,笔者假设基金取得所得时,这些所得是未完税收入。基金将这些所得分配给投资人某设备制冷公司时,也没有代扣代缴这部分分配的所得税。

    股东投资公司后,其持有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处于静态不动状态。如甲出资100万元设立A公司,第一年公司赢利30万元,向股东甲分配30万元。公司赢利与分配均不影响甲持有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公司分配之前与之后,甲持有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都是100万元。

    但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赢利与分配会对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资本权益的计税基础造成影响。如甲与乙各出资50万元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第一年取得应税所得为30万元,合伙企业将这部分应税所得分别向甲和乙作了分配。在前述业务中,投资时点,甲和乙持有合伙企业资本权益的计税基础都是50万元。

    纳税年度终了,合伙企业实现应税所得30万元,假设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甲与乙共享利润,共担损失,甲与乙持有合伙企业资本权益的计税基础分别调增15万元,即此时甲与乙持有合伙企业资本权益计税基础都是65万元。

    合伙企业向合伙人作分配时点,甲与乙持有合伙企业资本权益计税基础要相应调减15万元,即分配后甲与乙持有合伙企业的计税基础都是50万元。

    合伙企业负债增加与减少也会影响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资本权益计税基础,在本例中还需要假设投资人投资与退出投资期间内,基金的负债没有发生变化。

    通过前述抽象化的案例剖析,本案例的答案不难得出。案例中的投资人某制冷公司从基金处分回1000万元的所得,此时,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计税基础需要作调减1000万元处理,即由投资时点的9000万元减去1000万元,剩下8000万元是投资人持有基金分额的计税基础。2016年8月,投资以6000万元价格将这笔投资转让出去,投资应确认的投资转让损失是2000万元。

    在处理这件案例时,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个案例分析结论是否正确要取决于投资者投资期间基金负债一定要保持不动,否则结论肯定是经不起推敲的。

    有的读者读到这里,肯定还会有很多困惑,这一点也不奇怪。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税收不会对合伙企业的灵活经营特性造成影响,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时牺牲了简化简洁这些税法立法目标,合伙企业税制是所得税全部制度中最难啃的骨头。笔者已经啃两年多了,希望有更多的人来啃这块骨头,啃过的人方知其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