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
2015/8/19 21:23:41 点击:
一、服务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业务概述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2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主表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 窗口当场办结 √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 □ 自助区办理 □ 同城通办 □ 全市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业务概述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2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主表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 窗口当场办结 √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 □ 自助区办理 □ 同城通办 □ 全市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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