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及适用税率总结
2017/3/9 16:52:28 点击:
最近碰到了一件事情,一个软件企业销售给我公司软件,开具了17%的增值税专票,这几天打电话想把发票要回去换成6%的专票。借此机会将软件相关增值税政策进行总结,不知道全面不全面。请大家批评指正并补充!
1、销售软件产品不转让著作权:
属于销售货物,按照17%缴纳增值税(与销售软件产品一并收取的软件服务费按照混合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
2、销售软件产品转让著作权,或受托开发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
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
3、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
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相关解答——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有关疑问: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销售软件产品时,不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应缴纳增值税;销售软件产品,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缴纳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服务费应依具体情形判断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与销售软件产品一并收取的,应缴纳增值税;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服务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2013]106号文:研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的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1、销售软件产品不转让著作权:
属于销售货物,按照17%缴纳增值税(与销售软件产品一并收取的软件服务费按照混合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
2、销售软件产品转让著作权,或受托开发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
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
3、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
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相关解答——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有关疑问: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销售软件产品时,不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应缴纳增值税;销售软件产品,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缴纳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服务费应依具体情形判断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与销售软件产品一并收取的,应缴纳增值税;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服务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2013]106号文:研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的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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