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公众利益实体(如新三板挂牌企业)的CPA签字轮换比较
2016/4/2 22:47:51 点击:
5年审计轮换相关规定比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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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守则及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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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计字[2003]13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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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开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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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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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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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轮换的被审计单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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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一)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众利益实体以外的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一)实体业务的性质(例如金融业务、保险业务等);(二)实体的规模;(三)员工的数量。) |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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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换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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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在此期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二)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三)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供咨询; (四)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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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延期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后被轮换的,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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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而不能按时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任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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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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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换人员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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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术语表”文件规定: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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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以上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进行定期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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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11. 根据职业道德守则中关于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关键审计合伙人包括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然而,职业道德守则并未就此提供指引。对此,能否举例说明?
答:一个决策或判断是否关键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作出该决定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关键决策或判断的事项将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作出这些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则应视为关键审计合伙人。比如,负责对长期资产是否有重大减值或重大税项的不确定性作出结论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应被视为关键审计合伙人;而如果仅向负责作出这些决策的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提出建议的人本身不会因此而成为关键审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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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12. 如果一位税务合伙人加入审计项目组,是否应当视为关键审计合伙人?
答:通常不会。税务合伙人不是审计合伙人,因此通常不符合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然而,在确定审计项目组中某税务合伙人是否在实质上行使了审计合伙人的职能时,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如果确实行使了该职能,且在审计项目组中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了关键决策或判断,则该税务合伙人符合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守则中针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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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13.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一章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根据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其包括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十四条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这是否意味着在执行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集团项目合伙人是除了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外,唯一需要轮换的关键审计合伙人?
答: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需要对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承担责任,但这并不凌驾于职业道德守则中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之上,也不意味着在决定该项目的其他审计合伙人是否是关键审计合伙人时不需要作出职业判断。根据实际情况、集团规模以及个人职责,其他审计合伙人也可能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比如,负责审计集团某个重要子公司的项目合伙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关键审计合伙人,从而需要遵循轮换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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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及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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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确定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时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
第五条 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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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14. 某一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某合伙人自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开始担任该审计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中,因故没有担任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随后其继续担任2011年度及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该合伙人的五年任期是从2008年算起,还是从2011年算起?2010年度是否应计算在该合伙人对该审计客户的五年任期之内?
答: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为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执行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其五年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即“冷却期”)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该两年的冷却期应为连续的两个完整年度。只有在完成了冷却期后再次提供服务时,服务年限才可以重新计算。在此例中,该合伙人在2008至2012年期间并没有完成连续两年的“冷却期”,因此,其任期不应从2011年起重新计算,而应从2008年算起。但是,由于该合伙人没有担任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2010年不应计算在其五年任期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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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15. 某一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如果某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曾经担任不同职务(如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项目合伙人),那么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是否包括其担任不同职务的年限?.
答:如果某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担任的职务均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在确定其任职时间时,担任这些职务的年限需要合并计算。例如,某审计经理担任某上市公司2010年度至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其晋升为合伙人后担任2012年度至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根据职业道德守则中关键审计合伙人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年限包括2010年、2011年、2012年及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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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16. 某一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A会计师事务所的某一合伙人曾担任该审计客户2007年度至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如果该合伙人继续担任该审计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最多还可以担任几年?
(1)2011年,该公众利益实体改聘B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审计师,同时该合伙人加入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2)2011年,A会计师事务所并入B会计师事务所,该合伙人转为B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该公众利益实体也转为B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答:该合伙人作为该公众利益实体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已满四年,尽管客户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其为同一审计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应连续计算,否则将因密切关系或自身利益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该合伙人在B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担任该审计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最多还可以担任一年。 |
第四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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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17. 某一非公众利益实体A公司被B上市公司收购后成为B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同时,负责审计A公司的项目合伙人被确定为B上市公司集团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如何计算该合伙人的轮换时间?
答:因A公司被收购后成为公众利益实体B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参考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一章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A公司成为B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之前,如果负责审计A公司的项目合伙人为A公司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担任B上市公司集团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服务的年限;如果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为A公司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A公司成为B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最多继续担任B上市公司集团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两年。 |
第六条 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相关机构重组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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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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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财政部会计司以及负责监管被审计相关机构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填入中国证监会网站会计部"会计资产评估机构监管数据库"。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检查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
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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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该人员加入审计项目组的时间长短; (二)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 (四)审计业务的性质; (五)客户的管理团队是否发生变动; (六)客户的会计和报告问题的性质或复杂程度是否发生变化。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将该人员轮换出审计项目组; (二)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人员已执行的工作; (三)定期对该业务实施独立的质量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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