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政策,即问答
2023年03月2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1、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扣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从2023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金额的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适用研发费用加扣政策。
2、我公司是一家科技服务企业,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10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前可扣除多少?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杭州代理报税自2023年1月1日起,税前按实际发生金额的100%扣除。
2023年,贵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按100%的比例扣除1000万元,税前扣除2000万元。
3、我公司是一家批发零售企业。7号公告发布后,能否适用R&D费用加扣政策?
答:7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部)〔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规定,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于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
因此,7号公告发布后,贵公司作为批发零售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扣政策。
4、7号公告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同时废止。目前正处于2022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期。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2年纳税申报时,研发费用能否按100%的比例扣除?
答:2022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对应的所有税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杭州代理报税企业在最终结算期间可适用有效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不影响其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因此,制造业企业在2022年纳税申报时,其研发费用可按规定的100%扣除。
5、我单位于2022年第二季度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2023年该资产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扣政策?
答:7号公告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成本的200%。上述政策没有限制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因此,2022年第二季度形成的无形资产,2023年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
六、七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扣比例提高到100%,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扣比例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安排长期实施。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部)〔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收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R&D费用加扣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现行有效文件实施。
七、我公司是一家经批准的征收企业,能否享受7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扣政策?
答:7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杭州代理报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部)〔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R&D费用附加扣除政策的企业,应当是会计核算健全、核算征收能够准确收取R&D费用的居民企业。作为核定征收企业,您的单位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享受R&D费用附加扣除政策。
8、R&D费用加扣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能否在10月份预缴时享受前三季度R&D费用加扣优惠?
答: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扣比例提高到100%后,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扣比例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根据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研发费用金额等因素,选择是否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的加扣优惠政策。10月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扣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时享受。
九、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间,提前享受前三季度R&D费用加扣优惠。如何填写申报表,需要保留相关信息吗?
答:企业享受R&D费用加扣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我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未实际发生R&D费用、生产费用、R&D费用混合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加扣优惠。
实际上,企业根据实际研发费用计算额外扣除金额,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研发费用(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额外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R&D费用加扣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10、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间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扣优惠后,是否需要在最终结算时申报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10月份申报期间,企业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扣优惠,主要目的是减少10月份申报期间的应纳税额,增加企业资本流动,减轻企业资本压力。
下一年企业办理上一年度最终结算时,10月份申报期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也需要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一起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的额外扣除优惠,否则可能导致税收优惠较少,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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