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问题
2022/5/31 17:06:36 点击: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纳税年度中期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每月或每季度预缴一次。企业应当自月或者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应纳税额。企业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纳税年度中期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每月或每季度预缴一次。企业应当自月或者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应纳税额。企业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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