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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税:盘点出口不予退税的七大情形

    2023/12/1 15:06:01      点击:

    01“假自营、真代理”出口模式

    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刑事裁定(2019)浙江10刑终1012号)判决显示:在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被告詹某等人发现被告朱某、李某委托出口,理由是个人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由被告詹某等人自行准备,自行联系外商,自行报关出口,被告单位沈某公司未实质性参与提供报关委托书、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据,被告詹某等人在深圳完成报关手续后将上述单据退回。被告单位沈某公司将上述代理业务伪造成自营业务,与“供应企业”签订虚假采购合同,接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的情况下进行虚假入库。最后,有关被告人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是涉嫌骗税的出口模式。税务机关可以暂停出口退税,追回退税,严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四自三不见”最早出现在国家税务局、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交易出口产品的通知》(国税发行)〔1992〕156号)指出,“四自三不见”是指进出口企业(名义上的出口商)允许“客户”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货源、汇票、报关,在没有出口产品、供应商、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出口交易”。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规范,将其定义为“假自营、真代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本质上是代理出口。不承担出口风险的,视为国内销售税。“假自营真代理”和“四自三不见”的出口模式不仅具有行政违法风险,而且具有很高的刑事风险。

    02出口备案文件不完整,存在矛盾或虚假申报

    根据《珠海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珠海税务稽查处罚[2023]3号),该公司出口货物的地点是马来西亚,但航运公司提单显示的出口地点是新加坡,货物代码不一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备案单据,受到行政处罚,退税。

    备案单证是税务机关查处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线索,也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必备材料。由于出口备案单证存在矛盾、申报不真实等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追回退税、暂停出口退税权的案件并不少见,广大出口企业要注意。

    03生产企业出口函调反馈有疑问

    根据《珠海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301号),2009年9月,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务管理部门在检查原告珠海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时,发现原告出口业务存在疑点,涉嫌出口骗税。经核实,2010年,珠海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出口货物税务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暂停原告涉及上述4家企业的未退税款526917.01元,暂扣其他经批准的应退税款91537.79元,两项总退税额为1442294.80元。直到2015年,“暂扣退税”仍未能办理退税。

    为加强征收退税工作的联系,防止出口退税欺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信函调整制度,退税机关向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发函,要求检查生产企业情况,调查退税风险。在《国家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免税)税务管理规范(2.0版)》(税务总发[2018]48号)中,明确了信函调整的类型和信函的类型。如果在信函调整中,信函的内容属于“正常业务”以外的三种类型,即“验证尚未完成”、有不予退(免)税的情形、如果“暂停退税(免税)税”,可能无法办理退税,这对利润低、依赖退税的外贸企业来说是巨大的资金流压力。

    04货物进项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

    根据《福建省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闽03行最后146号),原告公司于2015年9月至10月获得莆田市荔城区XF鞋服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0张,涉及退税1860328.40元。之后,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信息,发票问题类型显示“失控”,因此通知原告退税1860328.4元暂不退税。

    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相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经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时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当按照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免征进项税出口;适用增值税;

    05货物进项发票涉嫌虚开违法犯罪

    根据《苏尼特右旗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重新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定》((2017年最高法行申84号),2005年,该公司从一家皮革制品厂获得13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13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1639755.57元。2007年3月21日,锡盟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了锡国税稽查处理。〔2005〕十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绒毛公司取得的13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决定不办理退税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业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货物供应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核实其供应的真实性和纳税情况。因此,如果涉嫌虚开货物进项发票,也会面临暂停出口退税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0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并提交审核资料。

    A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主要生产家具等产品,出口国外。2023年6月,公司在进行财务整理和自查时发现,由于财务交接等失误,2022年10月出口了一笔货物,错过了退税申报。此时已超过90日的退税申报期限,且已超过今年4月30日,只能视为内销缴纳增值税。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后申报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为准。〈出口退税专用〉以上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收齐相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免征退税和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征退税。

    07货物出口未及时结汇

    为缓解企业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方便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税(免税)提供收汇信息的公告》(2013年第30号)全文废止。本文简化了出口退税(免税)的办理流程和信息,并推出了“容缺办理”制度,帮助外贸稳步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出口合同意见,所有收汇的最终日期不能在退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