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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税务处理及建议

    2022/10/27 11:56:31      点击:
    一、承包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是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承包人以发包人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发包人的发包收益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二、租赁经营
    承租经营是将企业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以出租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出租人的出租收益与租金直接相关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企业承包经营与企业租赁经营相比,主要有以下差异:
    一是收益构成不同。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杭州公司注册代理企业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二是新增资产的归属不同。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承包前的企业所有权性质是一致的;而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租赁期间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资所添置的资产,则属于承租方。
    三、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是指缺少资质条件、名声、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与具有一定资质条件、品牌效益、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的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人依附被挂靠人的资质条件、品牌效益、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从事经营,按照协议约定向后者支付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挂靠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挂靠人必须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为挂靠人如果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就失去了挂靠的意义。
    主要特征:
    靠经营是挂靠方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所以,挂靠经营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质、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财产方面的借用,而不是有形财产方面的借用;挂靠经营是一种自主经营的行为,而自主经营的最大的特点在于独立核算;挂靠经营它是一种借用行为,而这种借用的性质决定了挂靠经营的暂时性。
    四、三种经营模式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杭州公司注册代理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当承包人或承租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则发包人或出租人要对承包人或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承担纳税义务:1、承包人或承租人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即承包人或出租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而是以发包人或出租人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2、承包人或承租人在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的,即承包人或出租人不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也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具财务报表;3、承包人或承租人不是定期向出租人或发包人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
    五、承包人、承租人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杭州公司注册代理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有效期限为承包租赁期。
    建议:
    1、乙方要求:采取承租经营、承包经营的,由承租人、承包人成立公司或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由承租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2、甲方要求:如果采取定期收取一定比例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方式,可以对承租承包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监督,但承租承包人财务和纳税独立,由其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纳税义务。
    3、风险提示:签订承租、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将各方责任明晰。同税务机关沟通,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