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20%税率政策延续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关于继续实施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合伙人
公布所得税政策
中国证监会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第24号
为了继续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现将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首先,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根据单一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企业年度收入的整体计算两种方式之一,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可以根据个人合伙人来自风险投资企业的收入来计算。
本公告所称风险投资企业,是指符合《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风险投资企业(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规范经营的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基金)。
第二,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其个人合伙人应按20%的税率缴纳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收入进行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经营收入”项目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从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单一投资基金的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风险投资项目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红利收入按以下方法分别计算纳税:
(1)股权转让收入。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收入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执行;单只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不同投资项目的收入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确认为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余额小于零的,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按零计算,不能跨年结算。
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次年3月31日前由风险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符合《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如果55号)规定条件,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作伙伴可以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转让项目相应投资额的70%,然后计算其应纳税额。如果当期扣除不足,则不得结转至下一年。
(二)股息红利收入。单只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收入,全额计算来自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等固定收益证券的收入。
个人合作伙伴应按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风险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上述可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外,单只投资基金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投资基金经理的管理费和绩效报酬,不得在会计中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第四,风险投资企业年度收入的整体核算是指风险投资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减去总收入的成本、成本和损失后,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收入。如果符合《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如果55号)规定条件,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作伙伴可以从风险投资企业应分享的经营收入中扣除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的70%,然后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亏损核算的,允许按照相关规定转移到下一年。
按“营业收入”计税的个人合伙人,如果没有综合收入,可以依法扣除国务院确定的基本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从多个地方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费用和扣除只能扣除一次。
第五,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年度风险投资企业收入进行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更改。
6.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为选择按风险投资企业年度收入进行整体核算。风险投资企业选择三年后需要调整的核算方式,应当在三年后的第二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可以转让发展改革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实风险投资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本公告将于2027年12月31日实施。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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