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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合规设计股权架构

    2023/10/12 16:18:55      点击:

    设计股权结构,税收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股权结构不是最合理的,只是最合适的。企业在建立股权结构时,应结合未来的发展战略进行综合考虑。例如,股权结构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公司控制是否稳定,未来是否计划上市,是否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否计划实施股权激励,是否有并购重组计划,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在这些考虑因素中,涉税事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部分。

    根据现行政策,股权可以由个人直接持有,也可以通过公司或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在建立股权结构时,投资者需要结合自身实际,仔细选择持股主体。持股主体不同,综合税收负担和税收处理也大不相同。

    一旦股权结构完成,随后的税务相关问题可能很难处理。基于此,应提前考虑股权持有人在股权存续期间取得股息和股息的税务处理,以及股权退出时的税务处理,并设计税务计划。

    股权存续期间,不同主体的税收待遇不同

    在股权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获得股息和股息。持股主体和持股目标不同,股息和股息的税收待遇也不同。

    如果持股人是公司,其股息和股息已经是税后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持股主体为个人的,取得的股息和红利一般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但是,如果个人持有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上市公司,可以享受股息差异化的税收政策。

    简单地说,持股期间在一个月内,实际税负率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的,实际税负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于上市公司原股东,解禁前取得的股息和股息实际税负率为10%。

    持股人为合伙企业的,按照规定,应当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以合伙人为纳税人,结合合伙人的不同身份,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企业合伙人取得的股息和股息不属于直接投资,不能享受免税待遇,需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和红利,需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股息,不能享受股息差异化的税收政策。

    调整股权结构,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结构调整往往需要处置股权。常见的处置方式有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吸收合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减资、撤资、企业清算等,通常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被投资企业为上市公司的,还涉及增值税。

    由于股权目标金额一般较大,涉及的税收金额较高。与企业常规事项相比,股权调整更为复杂,对调整方案设计人员的税收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非税务专业人士设计的调整计划可能不能充分利用并购等税收鼓励政策,但会造成税收风险。在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股权结构调整未能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计划没有全面考虑各种税收的处理,导致不能同时满足不同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

    如果企业处置股权,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用。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分期确认收入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所得税重组的通知》(财税〔2014〕109)股权转让的特殊税收处理政策有助于降低股权结构调整过程中的税收成本。

    如果是个人股权处置,虽然现行税收政策没有特殊的税收待遇,但也可以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规定,个人以股权出资设立新企业,以及以股权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一次性纳税困难的,可以合理确定分期纳税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纳税人对外开展股权投资,不仅要在架构建设过程中做好方案设计,还要注意存续期间的合规税务处理。股权结构调整时,要充分利用税收鼓励政策,合规降低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