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高企被要求补税!非经常性损益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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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投资收益过高,高新技术资格不被认可
近日,上市公司A发布了《关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机关认可而调整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公告》。公告内容大致是,A公司2022年产生的股权转让收入使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达到同期总收入的60%。因此,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不符合高企业认定条件,并向认定机构提出复核请求。最后,A公司被取消了高新技术资格,需要以25%的税率重新计算和缴纳2022年企业所得税。
2020年,A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可以在2020年至2022年的三个纳税年度内继续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杭州税务代理并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2021年,A公司适用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A公司适用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其《2022年年报》中披露了当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费用和应缴所得税。
根据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已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324.36万元,增加1521.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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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收入比例是高新技术认定的关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8个条件。其中一个硬性要求是,近年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不低于60%。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计算高新技术收入比例时使用的总收入,杭州税务代理是指总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总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列出了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动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9个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的收入。
因此,从收入性质来看,A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计算高新技术收入比例的总收入。
年报显示,2022年A公司年营业收入为190434.09万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总额为34172.44万元,其中子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的投资收入为30221.73万元。由于非经常性收入金额较大,当期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符合60%的要求,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不应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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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优惠申请不是一劳永逸的,非经常性损益会影响资格的享受
在实践中,像A公司这样因非经常性收入而影响税收优惠享受的情况并非个案。
2022年底,武汉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2020年贵州下属子公司股权投资收益较大,导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足70%,杭州税务代理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要求,最终缴纳近1500万元的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在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中,相关收入比例往往是政策适用条件之一。虽然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发生频率相对较低,但部分项目的单次发生金额相对较高,对企业总收入影响较大,进而影响收入比例的计算。
因此,在经营决策过程中,企业应充分考虑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企业税收优惠享受的影响,在合理范围内调整相关决策,确保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完成资质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后,仍需结合当年生产经营情况,继续关注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避免因不符合相关条件而误享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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