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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

    2023/5/4 16:55:41      点击:

    一、业务特点及涉税政策
    (一)业务特点
    1、定义: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其主要经营内容是承揽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内的施工任务。相对于工业企业的产品生产,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生产,生产过程区别较大。
    2、业务特点:
    1)从组织机构上看,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构成具有动静结合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层和管理层一般是固定的,杭州会计服务而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的变动性很大,因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一次性的,项目经理部随着建筑工程的承接而临时组建,在施工过程中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调整,在工程结束后项目经理部即被解散;
    2)从生产场所看,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场所是不固定的,大部分的生产均在施工现场,这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人工、材料、机械的调配需以工程所在地为中心,给生产的成本和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使得建筑工程施工受地域影响较大。
    3)从生产流程看,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涉及的工序多,施工中往往面临多工种交叉施工,组织协调具有一定难度。
    4)从经营方式看,建筑施工企业一般是通过招投标或议标等方式取得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建设的周期长,投资金额大,需要分期、分部位来确认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工程款地支付。从工程的开工建设开始,经历工程正常施工,工程完工验收,工程交付使用,直到质保期满、质保金支付完毕,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除了施工企业外,业主和监理方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持续监控,如果是政府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或完工后还要进行政府审计。
    5)从生产产品看,建筑施工企业建造的产品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桥梁、道路、码头和设备的安装等,杭州会计服务很多涉及到国家的根底建设工程和国计民生工程。这些工程通常为不动产,每项建筑产品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建设要求,具有固定性、使用年限长、产品单一性、多样化等特点。
    (二)涉税政策解析
    1、适用简易征收增值税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自行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申报,不再实行备案制,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查即可。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3%。
    2、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杭州会计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销售和服务混合经营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4、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5、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6、项目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跨省和非本地施工单位应就工程运营商支付的工资和薪金,向工程运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详细申报所有员工的扣缴细节和全额。如果对所有员工进行了详细的全额预扣申报,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有效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有效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建筑服务属于单独的一项服务,本身并不属于允许加计抵减项目。但是如果有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项目并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