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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部与总部经济

    2023/7/18 16:35: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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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总部?什么是总部经济?

    总部是指在一个企业系统中独立于商品生产部门之外的决策机构。总部不仅在组织机构上独立存在,也在空间上独立于生产部门。总部在企业中具有重要的决策权,可以做出与商品生产部门现场管理决策不同的其他决策,如要素配置决策、投融资决策、研发决策和高层管理决策等。

    总部经济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出现的一个现象。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根据各个地区要素禀赋的不同,将总部即决策机构与生产机构分离,并重新布局于其所需要素丰富的地区。同时,城市为了进一步发展,会利用要素优势吸引企业总部的进驻。这种相互作用产生了巨大的外部经济现象,即总部经济。

    总部经济是一种现代经济条件下企业资源配置的新方式。在总部经济中,企业通过将总部与生产部门分离,将决策机构布局在适宜的地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链的整合。总部经济对城市和企业都带来了诸多好处,包括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投资、促进城市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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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部经济的特点


    (一)知识性


    企业总部集中了企业价值链中知识含量最高的区段,研发、营销、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属于高度密集的知识性劳动。


    (二)集约性


    企业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布局产业空间结构,最大限度取得中心城市服务业发达、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最大限度利用了生产基地土地、劳动力、能源等要素优势,形成产业配套,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成本。


    (三)层次性


    总部经济模式在不同城市、不同区域,其产业、功能、规模都各不相同,具有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以及行政总部、营销总部、研发总部等多种层次,从而充分发挥不同地区的资源优势,形成不同城市、不同区域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合作。


    (四)延展性


    总部经济形成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的经济链条,不但能够实现二产向三产的延展,而且能够实现知识性服务业向一般性服务业的延展。


    (五)辐射性和共赢性


    在总部经济这种模式下,可以通过总部——加工基地链条实现中心城市的信息、技术、人才等区域资源向欠发达的区域辐射,增强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带动能力。同时,总部经济模式改变了区域之间对同一产业在企业、项目上“非此即彼”的简单争夺,实现不同资源优势的区域之间通过功能链不同区段的再分工进行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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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部经济产生的经济效益


    对总部经济发展带来的经济效应,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大概一至。他们认为,总部经济至少能够产生五大经济效应。


    1.增加就业机会


    总部的设立和发展为当地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总部通常需要招聘高层管理人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市场人员等各类专业人才,同时还需要与总部经济相关的各种服务业人才,如法律、会计、银行等。这些就业机会的增加可以促进当地的经济活动和就业率。


    2.增加税收收入


    总部经济的发展可以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总部企业通常拥有较高的利润水平,根据相关法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费。此外,总部经济的发展还会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从而增加了相关企业的纳税额。


    3.产业链升级和创新能力提升


    总部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可以促进区域内产业链的升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总部企业通常在研发、技术创新和市场营销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和资源,与当地企业合作或者引进新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可以推动当地产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4.增加城市形象提升和吸引力


    一个发展良好的总部经济可以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总部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它们的进驻和发展可以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这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总部企业进驻,还可以吸引其他相关产业和投资者的关注和进驻。


    5.促进城市综合发展:

    总部经济的发展可以促进城市的综合发展。总部企业通常需要各类专业服务和配套设施,例如法律、会计、金融、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同时还需要高品质的办公楼、商业设施、住宅等配套设施。这些配套设施和服务的提供将带动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城市的综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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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园区政策纪实


    (一)苏州工业园

    【优惠对象】

    苏州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以投资或者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财务结算、集中销售、研发、供应链配置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认定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境内A股上市公司,且上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苏州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以及经认可的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苏州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2.分类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1)规模型总部:

    ①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苏州市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②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苏州市纳税总额8000万元以上。

    ③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苏州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其它服务业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在苏州市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④建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苏州市纳税总额1亿元以上。

    (2)创新型总部:

    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在苏州市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②信息技术、科技研发、商务服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体育健康、文化创意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在苏州市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


    (3)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总部:

    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但经营不满1年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根据相关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第三年每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每年在苏州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4)金融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53号)执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苏州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苏府办〔2021〕14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