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贷款给个人的涉税风险
01
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免费贷款,涉税风险如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或逃避资金)后,当年纳税期结束后,未归还、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金额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个人所得税必须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因此,为了防止税收风险,公司应妥善处理与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贷款问题。借款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年底前及时归还。不能归还的,需要按分红处理,并缴纳相关税款。
02
公司免费贷款给“企业员工”,涉税风险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者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企业职工向公司借款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的,借款年度结束后未归还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难看出,企业无论是向员工还是股东免费贷款,税收风险点相似,但税收处理存在一些差异:一是按股息分红处理,二是按工资现金处理,适用税率不同。为避免税收风险,必须及时归还贷款行为。
03
公司贷款给高管需要注意程序合规
与普通人对高管的理解略有不同,《公司法》认定的高管范围相对较小,仅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请注意,这里的经理通常是指总经理,而不包括部门经理和客户经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高管对公司贷款的控制规模不同。
股份公司明确禁止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股份公司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符合下列条件:
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01在表决过程中排除有利益冲突的股东;
02贷款的目的是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损害公司的利益;
如果是上市公司,也要按照监管规则进行披露。
至于有限公司,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向高管提供贷款,但也有禁止挪用公司资金和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作为企业员工的一员,高管向企业借款没有额外的税收风险点。只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贷款程序合规,贷款行为合理,及时归还贷款,就可以避免税收风险。
04
公司向“非企业员工”免费贷款,涉税风险如何?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免费服务的,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除公益事业或者公共服务外,如果纳税人有上述行为而没有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01根据纳税人最近销售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02根据其他纳税人最近销售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0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也就是说,虽然企业贷款不收取利息,但税收被视为贷款服务。实际上,根据银行同期类似贷款利率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较多。同时,还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并纳入企业所得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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